当前位置:中工网评论频道科教-正文
校园暴力整治宽有余严不足
杜蔚涛
//www.workercn.cn2016-03-11来源: 广西日报
分享到:更多

  两会期间,多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了通过立法遏制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的议案提案,赢得大批网民的支持。其中一位代表修改《刑法》关于未成年人量刑处罚规定的建议,在央视微博发布后,成为两会获点赞最多的微博之一。与此同时,一起“一高三女生被三男生下春药”事件,引发网络关注,人们对涉事男生因未满十六周岁而仅被警告的处理结果表示不满,新浪网相关跟帖高达数万条。

  人们之所以会有如此反应,只因近年校园暴力事件频发。

  据法制网舆情中心统计,近两年,仅在网上通过视频曝光的校园暴力事件就有20多起,而去年前5个月媒体报道的校园恶性暴力事件多达40多起。从施暴方式看,有的狂扇耳光猛踢下身,有的扒光衣服强拍裸照,有的逼迫受欺者吃屎喝尿……不光有人身伤害,更有精神凌辱,手段之恶毒令人发指。从暴力造成的后果看,受害少年儿童有的脾脏破裂被摘除,有的手筋被挑断落下终身残疾,有的被迫跳楼导致瘫痪,还有的即使身体没有伤残,精神心灵却受到严重摧残……

  然而,这么多以大欺小、以多欺少、以强凌弱的校园恶性事件,作恶者却多因尚未成年而未被诉诸法律受到制裁。

  《刑法》规定,未满十四周岁对任何犯罪都无需承担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爆炸、投毒等暴力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请注意这里说的,是“应当”而非“必须”。

  保护未成年人没有错,但那些被侵害的未成年人,就不应该受到保护吗?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就没有什么办法可以求得公平吗?当越来越多的校园学生施暴者不但没被追究刑事责任,甚至任何实质性处罚都没有时,让受害者及家人无法接受,也让许多人气愤难平:为什么那些有邪恶行为的未成年人能得到保护,弱善的未成年人权益却被忽视?这或许是代表委员的议案提案受到许多人点赞的原因之一。

  其实,校园暴力并非我国独有。而据媒体报道,一些国家对校园暴力已开始进行强有力的遏制与防范。比如,今年1月,中国留学生在美暴力群殴同伴一案,多位当事人被判重刑,其中两名主犯被判6年和13年,帮凶围观者也遭“连坐”。媒体报道称,两名被告第一次出庭时完全懵了,原以为学生打架顶多被校方教训一顿,没想到在美国不但面临开除学籍,还很有可能要坐多年的牢。又如,韩国几年前首次对施暴的未成年学生追究刑事责任,判处2-3年刑役。再如,日本于2007年实施新少年法,将惩罚年龄从14岁降至“大体为12岁以上”。相比之下,我国对校园未成年人的暴力行为处理,显得宽有余而严不足。为此,社会各界纷纷呼吁完善相关法律,从重从严惩治施暴者。

  我国有“小时偷针,长大偷金”古训,亦有“小恶不惩,必至大恶”之说。如何让校园未成年施暴者付出应有的代价,防范教育是一种,依法惩诫是另一种。双管齐下,才有可能还校园应有的安宁,也才是对所有未成年人的真正保护和爱护。

 

[保存]     [全文浏览]     [ ]     [打印]     [关闭]     [我要留言]     [推荐朋友]     [返回首页]
扫码关注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