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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 勇:规范教师言行教师法当作为
//www.workercn.cn2014-09-28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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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行教师法要求教师应当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尊重学生人格。然而,近年来教师队伍中悖德违法之事频频发生的事实表明,教师法并未得到严格遵守,相关要求也未得到落实

  今年教师节期间,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依兰县高级中学高二年级十七班班主任冯群超,上课时公然向学生索要教师节礼物,对学生进行辱骂。随后,学生班长组织同学集资,花费296元购买了6箱牛奶,分别送给了冯群超等6名授课老师。此事被媒体曝光后,引起社会高度重视。9月17日,涉事教师被撤销教师资格,涉事校长被免去职务。同时,依兰县教育局局长张振宇等人被给予党内警告。依兰县分管教育工作的副县长田芳被行政警告并责令依兰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作出深刻检查。

  我国自古以来,承担传道、授业、解惑职责的教师就以学而不厌、诲人不倦的形象和学为师表、行为世范的精神,受到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尊重。然而近年来,一些教师、尤其是中小学教师却公然收受、索要礼金,体罚、侮辱学生,甚至猥亵、奸淫女生,严重玷污教师职业,使教师形象在公众心目中黯然失色。

  教师队伍中品行低下、暴虐乖戾、道德堕落甚至违法犯罪之徒频频出现,固然有社会大环境的影响。在科技、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有些人的道德水平不但没能随之提高,在许多方面和地方甚至出现大幅下滑,信仰缺失、是非混乱、寡廉鲜耻、唯利是图、暴戾狂躁、冷漠猜疑成为当今社会的病症。教师不是神仙和圣贤,学校也不是象牙之塔和世外桃源,今天教师和学校中出现的种种道德、法律问题,与社会大环境息息相关、密不可分。

  但是,教师毕竟不同于普通职业,它承担着社会教书育人的神圣职责,承载着人们对于未来的期待和希望,因此,对于教师的职业资格、道德素养应该有更加严格的要求,不能以社会大环境为其开脱和辩解。事实上,现行教师法对各类学校的教师任职资格、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都作了相应规定,要求教师应当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尊重学生人格。然而,近年来教师队伍中悖德违法之事频频发生的事实表明,教师法并未得到严格遵守,相关要求也未得到落实。

  颁布于1993年的教师法截至目前已经实施20多年,但并未有效发挥规范教师言行的作用。这一方面说明人们办事守法、遇事找法的法治思维习惯还未养成,另一方面也说明现行教师法条文过于粗疏,可操作性较差,很多条款类似于标语、口号,难以作为行为依据。因此,在培养人们法治思维习惯的同时,还应当尽快修改完善教师法,进一步提高、细化教师任职资格和品行要求,使之具备可操作性,在规范教师言行、维护师生人格尊严方面发挥应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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