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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司法遏制殴打公交司机的恶行

何 睿
2018-11-07 09:07:58  来源:法制日报

  殴打公交司机,置全车人生命于不顾的行为,已受到社会的强烈谴责。严惩此类犯罪,保障人们的出行安全是司法机关的职责,法院的判决就是对群众呼声的回应

  今年年初,海南省三亚市一6旬老人张某酒后乘坐公交车时,因购票问题与司机发生口角,后不顾乘客劝阻,脚踹司机手臂,致使车辆失控撞墙。张某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

  这是一条“蹭热度”的新闻,本身没有什么时效性。但在当前的社会大背景下,却很有价值。

  重庆大巴坠江事故发生以后,乘客无理殴打公交司机的事件频频见诸媒体,舆论反响强烈,呼吁依法严惩。但大多数新闻报道都止于当事人被刑拘,而这种行为的法律后果如何,则语焉不详。海南这条新闻显然弥补了此类报道的不足,更有头有尾。

  从各地的报道看,殴打公交司机的现象在社会上还是比较普遍的,有的没有造成后果,有的出现了车辆刮蹭,个别人受伤,像重庆大巴这样造成如此严重后果的情况实属罕见。

  那么,殴打公交司机,到底该当何罪?三亚中院的终审判决回答了这个问题。

  首先是定罪。大家都知道,殴打公交司机,抢夺方向盘,致车辆失控的行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这个罪名的客观要件是行为的后果。殴打公交司机的行为十分危险,严重的是公交事故,车毁人亡;侥幸一些也是刮蹭,或车上人受伤。所以后果十分清楚。主观要件是犯罪故意。可能很多殴打公交司机的人,事后清醒过来都会说,我不是故意的,我没危害公共安全的意思。三亚这个案子中的张老汉也是这么说的,可是法院没有采信这个理由。原因很简单,犯罪的主观要件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有犯罪目的,间接故意是应该知道行为的后果而放任这种后果的发生。殴打公交司机的人都是明知会发生事故,却放任了危害后果的发生。

  其次是量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最高刑是死刑,最低刑期也是三年。所以,只要构成这项犯罪,三年刑期是跑不了的。

  关于殴打公交司机导致的犯罪,很多人都不承认是故意犯罪。但是,法律的规定是以正常成年人的智力水平为标准的,也就是说,只要一个人不是智障,都明白殴打公交司机会是什么后果,明知后果严重还要去做,就是间接故意犯罪。但为什么还有这么多人干这种智商欠费的事呢?无他,就是情绪让人变傻。

  一个儿童会用哭闹这种情绪化的方式来解决问题,而一个成年人则是应该用理性的方式来解决。当一个成年人退化到只会用情绪来表达自己时,他的智力水平应该是低于成年人等同于儿童。

  事实上,这种儿童式的情绪表达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非常多,只要不满足自己的愿望就撒泼打滚地胡闹,思维简单化、行为简单化,在心理学上被称为“巨婴”。这种简单化的行为方式正在像流行病一样传染着整个社会肌体。很多人都认为只有简单粗暴的方式才是高效的,但简单粗暴却无益于构建理性社会。

  所谓理性,就是每个人都知道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而这种理性需要法院通过一个个典型案例来进行生动的普法。就像三亚这个案子,法院通过司法判决,警示那些头脑不清楚的人,一时痛快的结果是无穷的牢狱之灾。

  当前,殴打公交司机,置全车人生命于不顾的行为,已受到社会的强烈谴责。严惩此类犯罪,保障人们的出行安全是司法机关的职责,法院的判决就是对群众呼声的回应。

编辑:张苇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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