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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近日出台。发改委日前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有关情况。价格司副司长周伴学在会上指出,要完善城镇供水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动态调价机制。明确居民非居民和特种行业用水调价的原则和目标,强调逐步将居民用水价格调整至不低于成本水平,非居民用水价格调整至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水平(7月2日中国新闻网)。
1998年以来,我国陆续出台了《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规章、规范性文件,对督促指导各地积极推进水资源价格改革、保障城镇供水、树立全民节水意识、提高用水效率,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必须看到的是,当前城镇供水价格和农业用水价格总体依然偏低,且调整周期长,价格与成本普遍倒挂,多用水、多付费的累进价格机制尚未全面建立,既不利于城镇供水行业健康发展和农田水利工程的良性运行,也难以调动用户节水积极性。这种情况下,此次出台的《意见》,对包括居民水价在内的用水价格机制进一步进行完善,具有现实必要性和紧迫性。
通读此《意见》不难发现,一个核心关键词就是成本,要据此制定相关供水定价。但就现实而言,要想真正实现或者说坐实供水成本,制定让群众信服的供水价格,从顶层完善供水成本测算办法十分关键。
为了确保城市供水成本测算科学公正,2010年国家发改委出台了《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为指导各地科学透明具体测算城市供水成本提供了依据。但这份文件出台8年至今仍是“试行”,此后国家已经出台多份供水价格指导意见或规定,这份文件的一些规定与这些后续的规定,衔接上存在不足,不能完全适应最新的形势需要。更重要的是,就这份文件规定的具体内容看,其虽然为城市供水成本测算提供了大原则、大方向,但在一些具体的成本项目测算上,却存在明显的不足或配套制度滞后、欠缺等。尤其是在目前自动化、机械化等较高的时代,用新时代的用工方式,套用过时的用工标准,不但令人难以信服,也缺乏科学性,这都值得商榷。
此外,如何让政府职能部门的价格成本监审,得到社会的及时全方位监督,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这不仅关系到成本监审的科学性,更牵扯到监审的公信力,进而决定着最终水价定价的可信度和公信力。
总之,以不低于成本来确定城市自来水等供水价格,对于绿色发展、节约资源、改变长期以来用水价格倒挂等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前提是,有关方面必须进一步完善供水价格成本测算等顶层制度。否则,节约、绿色用水制度的顶层设计再美好,如果基础测算制度不硬实,到头来可能还是瞎忙活,大大折损用水价格的宏大改革效果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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