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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人能保证自己永远不会陷入危境,《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可以说是这座城里所有人的“生命安全绳”。
救护车将病人送至医院后,是先抢救还是先交费?《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日前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条例》要求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先救治、后交费”的原则对急危重症患者进行救治,不得推诿或者拒绝。
在急救状态下,有的患者病情危急容不得丝毫耽搁,有的则事发突然,可能一时无法确认身份并及时预付费用,还有的则实在无力支付,这个时候,抢救不抢救,就特别让人煎熬。于是,在新闻中,就时常看到医护人员主动为患者垫付抢救费用的感人事迹,但感动之余,想必公众特别希望这些人道主义的善举与柔情,能够有刚性的制度托举、兜底。
在深圳,《条例》就是这样的刚性制度。“先救治、后交费”的原则,写入特区地方性法规,先抢救还是先交费,就不再是令医护人员左右为难的选择题,“先救治”成了与他们职业伦理要求相一致的法定义务,容不得纠结与犹豫。“先救治、后交费”的先后顺序,实际上是理顺了生命优先的价值秩序。如果搞乱了这个秩序,不仅医护人员道德良心上过不去,医院在法规面前也过不去。
生命面前一切都当退后。实际上,先救人,不仅是朴素的职业伦理与道德要求,也是国家层面的制度要求。早在2013年,当时的国家卫计委就发布了《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要求院前急救人员必须及时、有效地对符合标准的急危重伤病患者实施急救,不得因患者因身份不明、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等理由拒绝或拖延救治;2015年开展“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再次明确对特定急危重患者“先救治、后缴费”。然而,政策层面的反复强调,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政策要求贯彻落实不到位的尴尬。问题的症结,又要回到“钱”字上面。资金没有保障,医疗成本医院无法自行消化,再刚性的制度也会变软,政策善意被稀释甚至沦为空谈。
有鉴于此,《条例》的亮点更在于展示出深圳刚性制度中一贯有的“硬气”:将善政落实到可靠的资金支持与保障上。《条例》明确医疗机构对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危重症患者实施救治后,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从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中支付相关费用。有心者会注意到,早在2015年1月1日深圳便设立了“深圳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将原来深圳市、区两级红十字会管理的医疗救助专项资金进行了整合,基金以深圳市本级财政投入为主,通过市本级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集。正是有了未雨绸缪的事先准备,为今天《条例》的出台打好了现实基础。
没有人能保证自己永远不会陷入危境,《条例》可以说是这座城里所有人的“生命安全绳”。《条例》的亮点还有很多,如建立院前医疗急救分级调度系统、人流密集重要场所将配置AED设备、培训中学生掌握医疗基本知识、救护车往哪开要兼顾患者意愿……大情小事,无不旨在密织设施完备、资源充足、体贴周到的城市急救网络,让生活在这座城市的人们的生命健康更有保障。
善政还须善用,善举当以善报。每个人都当珍惜、呵护宝贵的城市急救资源,不仅不要滥用,还当在资金筹集、志愿服务等方面尽一己绵薄之力,让我们的制度更有力,城市更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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