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中工网评论频道民生-正文
回收过期药应成社会共识
许 辉
//www.workercn.cn2018-04-24来源: 法制日报
分享到:更多

  每个公民都是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都应对自己行为给环境所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家庭过期药品已被明确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然而,记者近日调查发现,长期以来,过期药品并没有被专门回收和处理。隐藏着极大的环境污染风险(4月23日《经济参考报》)。

  谈及家庭过期药品的回收机制问题,首先就要在认识层面解决要不要回收的问题。目前最现实的问题是,很多人根本就不知道过期药是危险废物。有数据显示,在家庭过期药品的处理上,83.33%的人扔到了生活垃圾箱里,13.89%的人放在那里不管。

  将家庭过期药弃之于生活垃圾中,带来的结局很可能就是二选一,要么污染环境,要么被人拿去翻新,这应该都不是丢弃者愿意看到的。尤其是全国每年1.5万吨的过期药品总量累计下,其可能带来的危害后果也不能不令人引起高度重视。

  尽管《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将家庭过期药品作为重要环境污染源列入其中,可《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又规定,家庭产生的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在未分类收集的情况下,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如将其分类收集,收集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但其运输、贮存、处置等环节,仍需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这也就是说,在我国基本还没采取分类收集的现实语境下,家庭过期药品基本上是不用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这或许是基于家庭过期药回收机制不健全考量作出的豁免规定。可从过期药的危害后果看,这种豁免规定只能是权宜之计,且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公众对过期药应予回收的认识度。

  过期药回收后不可再利用,这是过期药回收无法按商业模式进行运营的根本原因。但从环境保护的长期利益来看,对过期药予以回收势在必行,且无法回避,不然无法对子孙后代交代。从社会治理角度而言,每个公民都是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都应对自己行为给环境所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尽管我国法律并未规定公民应当履行过期药回收的义务,但通过回收渠道处理过期药,应成为每位公民应尽的社会义务,这一点应当大力宣传,使之成为社会共识。当然,相应的激励措施和管理手段也应配套跟上。

  当过期药的危害为公众所熟知,再来按照药品生产厂家以原有销售渠道回收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回收,就是水到渠成的事情。由政府管理部门和药品生产经营者分担回收的义务,前提是每个家庭对过期药应通过回收集中处置,只有这样,回收才会进入良性循环。在此基础上,加强对回收环节的监管,防止处置过程的不当行为,杜绝过期药翻新,应成为重中之重了。

  

  

 

[保存]     [全文浏览]     [ ]     [打印]     [关闭]     [我要留言]     [推荐朋友]     [返回首页]
扫码关注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