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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一检制”,化解重复体检压力
殷国安
//www.workercn.cn2018-03-21来源: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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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国家发改委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其中规定,有扰乱铁路站车运输秩序且危及铁路安全、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在动车组列车上吸烟或者在其他列车的禁烟区域吸烟等行为的,将限制乘坐火车。此外,重大税收案件违法当事人、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行为人、失信被执行人等,限制乘坐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座以上座位(3月19日新华网)。

  此次公布的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的文件,相比之前零散发布的“黑名单”,体系更加完备,且涵盖了铁路、税收、社会保险、证券、期货等多个领域的违法失信人。这说明,信用惩戒将在现代社会治理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相关部门应在现有实践基础上,科学论证,充分调研,进而构建效力更高、体系更科学、覆盖面更广的信用惩戒体系。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国无信则衰。一个人的信用状况和道德水平不仅影响个人形象,更会给其带来实实在在的不便和损失。这在熟人社会表现得尤为突出,如一个好逸恶劳、欠账不还的地痞无赖,除受到拘留、罚款等处罚外,还将被邻居、同事乃至亲朋好友孤立,没有人愿意与其交往、交易。

  如今,人们的流动性更强,道德压力和口口相传的声誉评价对违法失信者的限制逐步淡化,难以形成威慑,无法倒逼违法失信人积极纠正错误、弥补损失、树立对法律和规则的信仰。同时,其他社会主体由于无法辨识、评估交往、交易对象的信用状况,难免导致“遇人不淑”,蒙受损失。

  因此,现代社会中,信用评价理当成为人们的第二身份,信用惩戒应成为降低交易成本和交往风险的社会治理新模式。当欠账不还的“老赖”面临的不仅是罚款,拘留,更是无法乘坐火车高级别席位的限制时,当在动车组列车上吸烟者面临着不仅是罚款,更是180日不得乘坐任何火车的限制时,这些违法失信人就会因无法充分享受到现代社会应有的便利而“面子里子”尽失,切实感受到失信行为带来的切肤之痛。

  惩戒体系的建立和完善需要一定时间,目前探索阶段,可以明确一些基本原则。如信用惩戒毕竟是对公民名誉的负面评价和部分社会活动的限制,应遵循谦抑原则,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谨慎而为。同时要根据违法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和社会危害性,设置力度不同的惩戒级别和惩戒期限。

  此外,还要做到信息共享及惩戒领域和惩戒措施的全覆盖,在民航、信贷、旅游等方面,对各个领域的失信行为一并作出惩戒,否则就会功亏一篑。

  现代社会就是信用社会。信用体系和信用惩戒应成为常态治理模式,像无形之手那样无处不在地约束人们,通过全方位、全领域、无疏漏的信用惩戒,让失信者处处受限,让诚实守信、敬畏法律成为每个社会成员的自觉行为。“一家单位都没谈成,却先抽了四五管血体检,不是应该先面试谈谈薪金待遇,再体检吗?”眼下进入招聘季,在一个网上求职论坛里,这条帖子引来了近百条留言。记者调查发现,先体检后面试并非个例,且成为部分单位常用的招聘流程(3月20日《新京报》)。

  过去,大学生求职都是在笔试、面试之后,基本确定录用才体检,现在却倒过来了,变成了先体检后面试。这样一来,求职者就可能多次体检却不能入职,让自己的鲜血白白流了。短期内多次体检给求职的大学毕业生带来了巨大的困扰。一是需要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在医院排队进行各项检测是相当麻烦的;二是需要一笔不小的开支,如果体检四五次,就需要花费千元以上,是一笔不小的经济负担;三是可能给身体带来副作用。X射线接触量过多,可能产生一定程度的放射损害,导致免疫力下降,特别是眼睛、甲状腺等敏感部位容易受到损害,严重时甚至会诱发恶性肿瘤或白血病。

  对于这种只图用人单位方便、不顾求职者权利的招录程序,人社部门表示,现行法规并未对招聘流程作出规定;专家解释说,法律并没有严格要求录用程序如何设计,从学理上说,协商面试、笔试、体检无非是缔约的过程,法律在这方面以自治为原则。这样的回答是令人遗憾的:过去的法规没有规定招聘顺序,现在出现问题了,就应该修改规定把漏洞堵上,这才是正确的应对之策。

  笔者认为,治本之策并不是实行先面试后体检,而是要全面推行“一检制”:由人社部门和卫生部门确定本市具有入职体检资质的医院,求职者在本市范围内和一定时间内的体检报告,本市的所有用人单位一律实行互信互用。这样,大学毕业体检、研究生入学体检、找工作入职体检、报考资格证体检,就都只要在规定医院进行一次体检就行了。

  那么,能不能实行“一检制”,让正规体检报告能在多个用人单位实现共享?这应该没有什么难度。现在,各地医院治病时都能实行检测化验报告通用,同一个城市的几家医院的体检报告,为什么不能通用?

  此前,有些用人单位不承认体检报告通用。一是根本不相信求职者,觉得求职者自己提供的体检报告难以保证真实性,例如求职者擅自修改检查结果,或找“枪手”代为体检,怎么办?不能否认存在这样的可能性,但是,应该认为,这种情况极少,岂能因为个别可能存在的问题而“绑架”大多数人的权利?二是,有的单位认为,不同行业入职体检标准不一样,不同单位要求做的体检项目也不尽相同。但是,应该认为,大多数单位的体检标准应该是共通的。即使确有少数单位有特殊要求,也可以专门就特殊项目提出专门检测,而不需要全部再检一次。

  推行求职的体检报告共享,需要政府主管部门出来说话。在国家没有统一规定之前,可以由相关城市的人事、卫生和职能部门发出统一规定,确定本市范围具有体检资质的医院,其出具的体检报告在一定期限之内可以通用,要求各单位一律执行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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