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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人法”应为有担当的医生撑腰
涂启智
//www.workercn.cn2017-11-20来源: 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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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让好人不惮于做好人,“英雄流血不流泪”,“好人法”应为见义勇为提供制度保护

  今年9月7日,沈阳一家药店医生孙先生在为一名昏倒在自家药店内的女子做心肺复苏时,压断对方12根肋骨。日前,那名女子将孙先生告上法院,表示自己在药店内昏倒并被压断肋骨,是因为服用了孙先生提供的一粒药丸,需要孙先生承担全部责任。而孙先生则称,店内监控视频完全可以证明自己没有责任。

  患者在就诊时突然晕倒,如果把它比作一种“灾害”的话,那么在接受医生抢救过程中,又被压断肋骨,可称为“次生灾害”。但事实上,因为实施心肺复苏需要大力,而肋骨相对较脆弱,很容易造成骨折或者骨裂;况且齐女士已是60来岁的人,身体较弱,肋骨受伤几率更大。

  当齐女士生命受到威胁之际,药店孙先生一边拨打120报警,一边迅速紧急抢救,体现了一位医者救死扶伤的责任担当。其实孙先生完全可以束手待援,以免惹祸上身。然而那样的话,等120赶到时,患者可能会有性命之危。摆在孙先生面前的是一个选择:是让患者免遭肋骨受伤之苦却可能失去生命,还是尽全力挽救患者生命而甘愿冒着可能存在的风险?显然,作为医者的孙先生果断选择后者。“两害相权取其轻”,孙先生的选择无疑是明智的。

  对于这起医患纠纷,公众眼下最为关切的是:医生在实施积极救助的同时,因为无法掌控或者不可避免的因素致使患者身体受伤,医生要不要承担责任?解决好这个问题,关系到医患关系的进一步改善以及医护人员救死扶伤精神的进一步强化。反之,若因为见义勇为而可能陷自己于不测困境,社会势必出现并且不断强化见义“不敢为”“不能为”的可怕局面。

  要让好人不惮于做好人,“英雄流血不流泪”,“好人法”应为见义勇为提供制度保护。早在几年前,深圳就出台了“好人法”,填补早前见义勇为者反被人讹的法律漏洞。今年10月,国家《民法总则》正式实施,其中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也从法律层面鼓励更多人“路见危难,伸出援手”。而当前,一些见义勇为者处境仍然尴尬,分明折射“好人法”亟待普及与发挥威力。齐女士起诉孙先生一事,相信将会为公众呈上一堂生动鲜活的法律教育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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