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 更多 |
《陕西省网络食品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近日出台,其中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销售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先行赔偿,并有权向入网食品销售者追偿(10月26日《西安日报》)。
随着我国网络经济的异军突起,消费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给消费者维权造成了诸多困难,消费者的权益往往难以得到周全的保护。消费者弱者地位日益明显,消费者和电商的地位不能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平等。基于此,2016年8月,国家工商总局会同11家知名电商携手推出网购“先行赔付”制度,可以说是监管和维权的又一次进步。如今陕西省规定,消费者网购食品权益受损,可由第三方平台“先行赔偿”,是对网购“先行赔偿”制度的进一步细化,有利于维护消费者权益和保障网购食品安全。
网购食品“先行赔偿”制度的建立,将有效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使网络食品交易行为受到严格约束。换言之,实行网购食品“先行赔偿”,有利于鼓励消费者大胆消费、放心消费。笔者认为,实行网购食品“先行赔偿”,最大的意义在于拉动国民经济健康增长,刺激消费内需,真正使得消费内需成为我国经济稳定持续增长的“发动机”,也有利于提升电商行业竞争力,促进网络经济做大做强。只有最苛刻的消费者,才能催生出最有竞争力的企业。
事实上,早在2016年9月,国家食药监总局公布了《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包括微信朋友圈、饿了么、淘宝网在内的网售食品作出规定,拟要求经营者须具备餐饮资质,平台方需严格审核真实信息,违者将处以罚款并负有连带责任。可见,消费者网购食品权益受损可由第三方平台先行赔偿,强化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连带责任。然而,有了网购食品“先行赔偿”制度,并不意味着消费者就能够与商家和平共处。
因此,规范网购食品不应止于“先行赔偿”。首先,应加快《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建立网络食品经营行为的准入和监管机制,在法律的框架内对网上销售模式进行规范管理,要求食品经营者均应先办理证照、再上网经营,从源头环节引导经营者自律。其次,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能力,向消费者传授网购技巧及有关注意事项以降低网购风险。再次,要建立健全处罚制度,网售食品的处罚方式和程度,除了“连坐”网店及网站之外,可以参照传统门店食品销售的处罚模式,一旦发现过期或者假冒伪劣食品,要予以严厉处罚和打击,并在网上进行公示。
马九器:给网络食品交易平台 戴上“紧箍咒” 2014-06-25 |
中工时评:“第三方平台担责入法”,赞一个! 2015-03-05 |
冯其予:用法规筑牢网络食品安全边界 2015-08-26 |
吴学安:网销食品安全监管不能“掉线” 2016-01-08 |
网购“先行赔付”不妨“骑驴看唱本” 2016-08-25 |
网购先行赔付是电商发展的助推剂 2016-08-26 |
确保网络食品安全 须坐实第三方平台连带责任 2016-10-24 |
确保网络食品安全 须坐实第三方平台连带责任 2016-10-25 |
美食上网,安全更需上线 2017-02-28 |
美食上网,安全更需上线 2017-02-28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10120170038)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1630) | 京ICP备11015995号-1 | 联系我们:zgw@workercn.cn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广媒)字第185号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 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举报电话:010-84151598
Copyright 2008-2022 by www.workercn.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