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中工网评论频道民生-正文
规范租房需要保护双方利益
周俊生
//www.workercn.cn2017-05-24来源: 长江日报
分享到:更多

  住建部近日公布了《住房租赁和销售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对房屋租赁和销售这两大民事行为作出法律规范。

  其中有关房屋销售的规范,由于各地在房地产调控中大都已有专门规定,条例的相关内容也是在总结各地做法的基础上制定的,因此市场对此已经不陌生。最近几年,中央政府在推进房地产调控的同时,也提出了要充分发挥房屋租赁市场对于解决居住的作用,在此背景下,住建部制订这一条例,有利于推动房屋租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解决居住问题,要求人人有房住,但并不等于需要人人有房产,大力发展房屋租赁市场,应当纳入我国房地产市场调控的范围,让一部分买不起房的人通过租赁市场解决住房问题。在这方面,地方政府一方面应继续加大对公租房市场的投入,但是由于租户对住房的需求五花八门,单一的公租房市场难以满足这种多层次的需求。因此,加大租赁用房供给,鼓励城市原住居民将多余住房投入租赁市场,使房地产市场形成购买和租赁“两条腿走路”的格局,将是未来的一个重要的政策取向。

  目前,我国各大城市的出租房屋,除了政府规划建造的公租房等,大多是由私人出租的各类房屋,这成为房地产市场建立以后各地房屋租赁市场的主要模式。改革开放以后,劳动力流动频繁,外来人口大量涌向大城市,这一植根于民间的房屋租赁市场发挥了重要而独特的作用。在大城市发展的过程中,外来人口有其重要的贡献,但政府用不着为外来人口的居住过多地操心,市场化的房屋租赁市场较好地完成了这一使命。

  需要指出的是,房屋租赁是一种市场行为,出租者和承租者各有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他们的市场地位是平等的。从这一点来看,目前的征求意见稿在大力保障承租人权益的同时,对出租人的权益保障却仍有欠缺。比如,征求意见稿规定,除承租人另有要求外,租房期限不得低于三年。这一规定就不符合一般人房屋租赁的习惯,事实上很多承租者租房往往都是短期需要,很少有一签三年的。

  如果对出租人的权益保护不够,表面上看是为了保护承租人的利益,但房屋所有者就有可能降低对房屋出租的意愿,从而使房屋租赁市场的规模得不到扩大,在供不应求的情况下房租很容易上涨,到头来其实是损害了承租者的利益。

  (作者为知名财经评论员)

 

[保存]     [全文浏览]     [ ]     [打印]     [关闭]     [我要留言]     [推荐朋友]     [返回首页]
扫码关注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