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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应重塑对职业打假的认知
黄齐超
//www.workercn.cn2016-03-17来源: 四川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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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3月6日到8日,蚌埠市的石先生在五河县东刘集镇的华运超市,先后9次购买过期“双汇”火腿肠等食品,然后向超市提出了9000多元的索赔要求,9日,石先生被经营方殴打,一部手机也被对方扣押。随后石先生向当地派出所报警。然而,在派出所里,石先生又被派出所所长和一名民警殴打。记者了解到,当地市场监督管理所的确在这家华运超市查到了过期的食品,并已经立案。涉嫌打人的所长和民警也已经被停职,接受调查。(3月15日 《安徽商报》)

  职业打假人是监督商品治理的特殊群体,他们遭遇恐吓与殴打这一点都不新鲜。然而,派出所所长和民警也参与了殴打石先生,这让人不寒而栗,毕竟,派出所是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政府机关。没有证据显示当地派出所与涉事超市存在利益关联,可是,我们可以从中窥视出职业打假人被歧视的尴尬现实。

  五河县东刘集镇派出所民警和所长殴打石先生,是石先生偷偷录下了他在派出所与民警的对话。那么,是什么问话让警方不敢被录音呢?下面,让我们来听听警方当时的问话吧——你是执法部门?人家卖过期食品和你有什么关系?你凭什么要求超市赔偿?食品法可是你执行的,你是干什么的?分析他们的对话,我们不难发现警方的蛮横与粗暴,也可以轻而易举地做出一个推断——如果不是警方有意袒护超市,就是他们对石先生的职业打假行为极不耐烦。

  学术界有一种观点认为:“知假买假”不是为了生活消费,而是成了一种赢利行为,职业打假人算不上真正意义是的“消费者”,保护这类群体的利益,不符合消法的立法目的。学术界的这种观点,应该是公众对职业打假人存在偏见的源头,或许也是石先生被警方人员殴打的一个间接诱因。从法律角度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等法律都规定了相关的消费者所享有的合法权益,职业打假人作为消费者的代表,也应在此范畴内。因此,知假买假行为既不违法,也无不妥之处,即便有人把打假当成职业,也无可厚非。

  众所周知,当前我国消费市场上的假冒伪劣商品屡现不绝,而监管部门又无法将管理的触角全覆盖。尽管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很健全,但现实维权很麻烦,费时费力,又充满了不确定性,因此,很多消费者遭遇侵权时往往会选择忍气吞声。作为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有益补充,职业打假人做出了不可小觑的贡献,有数据证实,重庆地区质量纠纷案件中,超过2/3的起诉是打假人发起的。可见,无论是政府还是普通消费者,都应当对职业打假人监督消费市场所做的努力表达敬意。

  不可否认,有些打假是假打,借打假之名行欺诈、恶意消费之实。比如,有些职业打假人伪造购物发票,涂改日期,称买到了过期食品;比如有些打假人恶意破坏,让所购食品在保质期内变质;比如职业打假人敲诈商家等等,这些行为一旦被证实,必将受到法律的惩戒。可是,从总体上来说,职业打假人的积极意义远超负面影响。诚如新闻中的那位律师所言,只要职业打假人在法定的框架内维权,国家应保护并鼓励。

  打假不易,法律保护正当的知假买假行为,民众对职业打假人也不应再有非议。我们应当支持职业打假人,不要歧视他们,不要视他们为另类。进而言之,整个社会都应重塑对职业打假的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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