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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募捐:法理模糊背景下的情理糊涂
张松超
//www.workercn.cn2016-02-29来源: 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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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一位绍兴女士在社交网络发布消息,希望募捐30万救治患白血病3年的女儿。网友却发现,2014年该女士曾秀奔驰和钻戒。对此,该女士的丈夫却回应称,“这就是一个正常女人晒自己的幸福,不应该受到抨击。换句话说,女儿生病,不代表我老婆就要穿10元一件的衣服。”(2月25日《钱江晚报》)

  在人们的潜意识里,那些通过社交平台进行个人募捐的行为,通常都是当事人实在是走投无路,进而来寻求公众帮助的。但在该事件当中,被捐者却开着奔驰,秀着钻戒,家中尚有积蓄,这实在令人始料未及。相信让公众感觉愤怒和受骗的,还不只是这些行为,更是被捐者面对质疑时的理直气壮,“女儿生病,不代表我老婆就要穿10元一件的衣服”,这句话所蕴含的逻辑,其实十分耐人寻味。

  诚然,女儿生病,自己和妻子亦有追求幸福生活的权利,但问题就在于,这并不等价于在物质层面上,不接受自己生活标准的降低。而在个人募捐得不到规范的现实中,对于这样的心理认知,其实是亟需得到警惕的,因为这绝非是个案。

  众所周知,近些年来随着自媒体的兴起,在网络社交平台上涌现出了很多的个人募捐行为,而出于善意,不少人都会尽一份自己的绵薄之力,帮助他人渡过难关。这当然是好事儿。但要看到,囿于个人募捐的不规范,各种信息真假难辨,各种诈捐骗捐行为也不断涌现,就像去年天津爆炸期间,一名网友谎称父亲在天津爆炸事故中死亡,因此骗得3700多人对其进行“打赏”,涉及金额9万多元。对此类个人募捐行为,显然也不得不防。

  是的,对于个人募捐,何人具备资格,在怎样的条件下可以进行,信息由谁来核实,这些都需要得到明晰的界定。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去年10月30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采取公开募捐方式开展公开募捐。”但这部慈善法尚未落地生效,我们不能贸然说新闻中当事人的募捐行为违法。或许,其女儿确实确诊为白血病,救治需要花费大量金钱,这也很难说这是一种骗捐行为,但不想因病致贫,降低自己生活质量的心理,同样存在。

  那么,在当下个人募捐准入门槛极低的情况下,这种心理其实会激发人性的弱点,去寻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换句话说,面对疾病或其他困难,如何渡过难关,当事人首先想到的不是通过自身努力,抑或是寻求政府或公益机构的救助,而会是便捷的个人募捐。毫无疑问,这对慈善怎能说不是一种伤害?

  因为女儿生病,你不想让自己老婆穿10元一件的衣服,但毫不夸张地说,在当事人已经筹集到的26万捐款中,难道就没有捐款者自身也很贫穷?甚至是穿着10元一件的衣服?诚如有网友认为的,一群吃碗面还要纠结要不要加个蛋的穷人,去捐款给开奔驰戴钻戒的老板,这让人受伤。还记得“为救女童被狗咬”的骗捐事件中,就有一位每月领70元政府救济金为其捐款50元的老人。

  专门性法律法规的缺席,导致募捐主体资格的模糊随意,也就难免产生开奔驰、秀钻戒式的“个人募捐”。如此情形,伤害的则只能是慈善本身,最终使得那些真正需要救助的人得不到救助,而那些会运用技巧或手段的募捐者反倒是得到了“救助”。而要如何杜绝骗捐,以及新闻中所凸显的募捐心理,无疑需要监管者和立法者负起责任,将“个人募捐”纳入到管理的范围内,而不是任由其在互联网空间中无节制地发布和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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