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中工网评论频道民生-正文
殷国安:快递实名制不能成倡议书
//www.workercn.cn2015-10-26来源: 法制日报
分享到:更多

  快递实名制的落实关键在于快递经营企业。当寄件人没有出具身份证时,企业坚持实名制就会失去一笔交易。而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很可能因此放弃原则给予收寄

  记者近日从国家邮政局获悉,11月1日起,邮件、快件要求通过对寄件人电话号码及相关身份信息比对核实后方可收寄。记者试验的结果表明,两家快递公司都做到开包验货,但对实名制寄件却要求不严,没有身份证可以照寄,甚至随便填一个假名“梅长苏”寄件也未受阻(10月24日浙江在线)。

  相比火车票、网吧、酒店住宿等实行实名制的情况,快递实名制应该更受欢迎。这是因为,前几种实名制主要的功能是便于政府更好管理社会,而快递实名制不仅是政府管理社会的需要,对公众也有切身的好处,例如不仅有助于防范邮包爆炸、投递有毒有害物品等安全问题,即使发生邮购纠纷也便于依据信息进行倒查,甚至进行诉讼。而且,即使有些市民开始不习惯,当出示身份证成为寄件的必备条件之后,他们也会在执行中逐渐养成习惯。

  这样看来,快递实名制的落实关键在于快递经营企业。一方面,为了适应快递实名制,企业要增加一些验收设备,还会增加人员的工作时间成本,为了缩短包裹的寄递时间,企业必须增加大量的快递小哥,无形中又增加了成本。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当寄件人没有出具身份证时,企业坚持实名制就会失去一笔交易。而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很可能因此放弃原则给予收寄。这样一来,快递实名制落实就可能出现两个“自愿”的情况:寄件人自愿实名就实名,不自愿也不要紧;快递公司自愿按章办事就坚持实名制,不自愿也可以有章不循。如此一来,快递实名制就可能成了倡议书,只是号召而已,响应与否各自选择。

  因此,对于不执行快递实名制的处罚措施,应该主要是针对快递企业的,但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并不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快递企业不建立或者不执行收件验视制度的,邮政管理部门可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但这里并未涉及实名制问题。当然,一些省市也有这方面的地方立法,如《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毒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快递企业不落实实名制工作措施的,由邮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未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物流企业不落实的,由公安机关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作为行业监管部门,国家邮政局近日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有关快递包裹实名登记的通知,明确点出对拒不执行有关措施要求、导致发生重大寄递安全问题的企业,要依法从重、从快处理,对负有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要依法严肃追责。但是,研究一下通知的措辞可以发现漏洞:就是只有当快递企业不执行实名制等制度,发生重大安全问题后,才会对企业严厉惩罚。这显然属于事后惩戒的措施,而不是事前预防。不是每一个违规的企业都必然得到惩罚,这样一来,快递企业肯定会存在侥幸心理,特别是为了增加业务,会选择先接受下包裹再说。

  对于快递企业不执行实名制的惩罚要坚持两条原则:一是做到违规受到的惩罚大于违规获得的利益,当惩罚带来的损失是违规寄送的收益的数倍时,他们也就不会心存侥幸了;二是要通过强化事前的监管,保证每一个违法违规企业都会在事前得到惩处,而不是在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之后。这后一点其实也是可以做到的,而且不需要像记者那样进行暗访,只要定期上门检查就行,任何时候都能发现问题。只要对已经寄送的资料进行抽样核对,就能发现寄件者有没有出示身份证了。这就是说,发现企业没有落实实名制是非常简单的事。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只有一个,就是看行业监管部门是不是真正履行监管职责了。如果只是发出号召,而不去督查,那问题就真的得不到及时解决,所谓的快递实名制也就很可能成为倡议书了。

 

[保存]     [全文浏览]     [ ]     [打印]     [关闭]     [我要留言]     [推荐朋友]     [返回首页]

中 工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2008-2011 by www.workercn.cn.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扫码关注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