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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鹏伟:滥抓记者令法治蒙羞
//www.workercn.cn2013-10-24来源: 太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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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长沙市公安局22日在其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新快报记者陈某因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已于10月19日被长沙警方依法刑事拘留。23日,《新快报》在头版以“请放人”为题刊发评论。此前,中联重科就陈永洲报道涉嫌损害中联重科商誉一事向长沙警方报案。目前,中国记协已介入调查。(人民网10月23日)

    头版斗大的“请放人”三个字,既是关键时刻的呐喊,也是绝望中的呼告,背后透出些许悲凉与无奈。几篇监督报道,竟换来长沙警方的跨省刑拘,来势可谓凶猛。在警方的权力抑或是企业的财力面前,不单是记者敌不过,作为后盾的报社能做的又有多少呢?

    法治社会,比拼的当然不该是实力,所以媒体自保时的杀手锏无他,只能是将其公之于众,以舆论压力换取公平对待。这当然不职业,甚至不体面,可如果每天呼唤公平正义的记者都得不到保护,这张报纸又有多少存在的价值?退一步说,这种羞辱令人无法视而不见。

    损害商业信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给他人的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毫无疑问,记者永远不可能掌握完全的信息,假如个别细节与事实有出入,只要不具备主观恶意,即明知不实或故意捏造,不应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退一步说,即使证明记者确有主观恶意,也不应直接对其采取措施,因为刊发报道属于职务行为,首先应当追究法人的责任,也就是起诉报社进行维权。这个道理并不深奥,“两高”近日对于诽谤罪的司法解释也表明,主观故意与否也是是否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

    也许信誉受损是真,也许权益受损是真,但报道失实了吗?警方无可奉告,也许他们想的是先抓后审,让记者自证其罪,这样更有把握。舆论监督类报道,自然要鞭挞社会丑恶,客观上给被监督对象带来损失,可如果报道实事求是,那只能说他是咎由自取,还有什么理由反戈一击?

    可以想象,与起诉报社相比,直接跨省刑拘稿件作者的威慑力无疑要大得多,也更能“出气”。如果说涉事企业的恼羞成怒很好理解,那么当地警方的言听计从就不可理喻了——莫非警察是企业豢养的家丁?年利税达到上百亿元的企业都会受到特殊保护?

    既要证明报道不实,又要证明主观故意,还要对绕开报社向记者开刀的做法作出解释,长沙警方的压力着实不小。更加令人担心的是,一旦这条罪名被滥用,任何单位都可以轻易逃避社会监督,使公权成为金钱的附庸,让法治一次次蒙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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