频繁出现涉及众多受害群体的金融犯罪案件,虽然最终犯罪分子均受到相应的刑罚制裁,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却难以得到最大限度的救济。如何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是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需要考虑的另一个重大问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昨天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近年来涉众型金融犯罪重特大案件频发,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涉众型金融犯罪手段呈现网络化、专业化发展趋势。相关犯罪隐蔽性、欺骗性强,蔓延速度快,涉案人员多,波及地域广,涉案金额大,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权益,始终是检察机关打击的重点。(相关报道见A3版)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和血脉。近年来,我国金融业蓬勃发展,网络与金融的互动,激发了金融创新与成长,促进了经济发展,同时也带来了较多的金融风险。互联网金融不仅具有传统金融的资金流动性风险,还存在互联网作为虚拟空间的技术性风险,以及创新过程或者政策变化引发的各类潜在风险。在互联网金融激增以及国际金融秩序愈发不稳定的背景下,金融风险成了当前突出的重大风险之一。
2017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强调,2018年要打好三场攻坚战,其中第一场就是要打好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的攻坚战。防范金融风险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其中第一要务在于防范和打击金融犯罪。当金融风险所蕴含的违法行为未得到有效控制,则将演变成金融犯罪,这些犯罪行为打着“互联网金融”“金融创新”等幌子,以线上线下交织的形式,渗透到老百姓的日常生活中,具有更大的诱惑力和更强的欺骗性,令群众难辨真伪、饱受其害。
金融犯罪不仅严重侵犯群众利益,更给社会带来了不稳定因素,乃至影响到国家金融安全与长治久安。如果金融犯罪得不到有力遏制与打击,人民群众容易丧失对国家金融与经济的信心,对涉众型金融犯罪“零容忍”,更是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的底线要求。法律是防范和打击金融犯罪的重要手段和最终手段,必须拿起法律武器向金融犯罪亮剑,向涉众型金融犯罪开战。
2018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提出,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参与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工作,把对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查办和化解风险、追赃挽损、维护稳定结合起来,防止引发次生风险。现在最高检再次强调“严”字当头打击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彰显了司法机关严惩相关犯罪的坚定决心,也表明司法机关对于维护基本金融秩序、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已有全面部署和有效对策。
打击相关犯罪最大的难题,恐怕就在于如何界定民事与刑事的界限。一则不少金融产品具有较强专业性,司法者难于准确把握产品的本质法律属性;二则不少金融产品提供主体的经营行为本身有着演变过程,每个时间节点上的法律性质并不一致;三则目前尚未形成民刑案件有效转化机制及各机关沟通机制。为此,检方表示将要加强与公安、法院的沟通协调,建立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这对司法机关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形成“打小、打早”的司法氛围,稳步推进诉讼进程大有裨益。
近年来,频繁出现涉及众多受害群体的金融犯罪案件,虽然最终犯罪分子均受到相应的刑罚制裁,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却难以得到最大限度的救济。如何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是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需要考虑的另一个重大问题。为此,最高检要求检察机关对涉案款物进行专门审查,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此外,早识别、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是防控涉众型金融犯罪的重要措施。本次最高检要求检察机关立足办案职能,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金融监管漏洞等提出检察建议,促进相关部门堵漏建制,完善相关预防预警措施。有理由期待,检方能够更好地立足法律监督职能,发挥刑事诉讼中的衔接作用以及司法延伸职能,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要求,在从严打击涉众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风险中更加有所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