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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近期多地发生一线公安民警和辅警正常执法执勤遭遇暴力抗法甚至辱骂殴打事件,公安部高度重视,近日专门派出工作组分赴山东、河南、湖南等地,代表公安部党委看望慰问受辱受伤民警和辅警,要求各地公安机关采取强有力措施,切实加大对民警执法权益保护力度,坚决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警察执法权威(1月16日《法制日报》)。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如果警察对自身的安全和形象都无法保护,公安机关对肆意辱骂、殴打以及造谣诽谤民警和辅警的行为都不能惩处到位,又怎能给人民群众以除暴安良的信心?无论从哪个角度分析,也无论出于何种理由,都无法为肆意辱骂、殴打以及造谣诽谤警察者开脱,不对其依法惩处,法律不答应,人民群众也不会答应。
在这一问题上,我们并不缺法律规定,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人民警察法等均有明确规定,轻则予以治安处罚,重则刑罚伺候。刑法第277条规定的妨害公务罪中,“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属于从重处罚情节。在这个问题上,公安机关就要有为警察依法履职撑腰打气的鲜明态度,更要建立起“该严格执法的没有严格执法是失职,该支持和保护严格执法的没有支持和保护同样是失职”的责任体系。对那些发生的袭警辱警行为,既要有专人负责查处,还要及时向社会进行通报,不搞遮遮掩掩,也不要搞什么私了,不能让警察的执法权威和法律尊严因这类事件受损,更不能因为处理不力而使警察执法权威和法律尊严再一次受损,要通过严惩一案达到震慑一片的效果。
试想,如果谁都能上前对执法民警和辅警踹一脚或吐口水,那执法执勤秩序如何保障?还谈什么警察执法权威?警察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上还有什么底气?还怎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国家法律尊严?此番公安部负责人提出,将“探索建立民警依法履职免责制度”,这其实就是解决警察依法履职的后顾之忧,树立起警察执法的法律权威。
警察执法要有权威,同时也需要自身有过硬的作风与能力,不断规范自身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提升执法形象,这与依法履职免责是相辅相成的。只有自身能力素质过硬,才能正确判断哪些行为是自身执法所必须坚持的,哪些行为是应当依法杜绝发生的,从而在源头上杜绝错误执法,最大限度地减少执法瑕疵。
依法惩处袭警辱警行为,是法律的要求,也是确保警察依法履职的应有之义。警察执法权威越高,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上就会更有力度,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国家法律尊严也就更有成效,这是公众所期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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