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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进入冲刺期
曾金华
//www.workercn.cn2018-01-03来源: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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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收法定,是税收立法和税收法律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根据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时间表,完成相关立法时间紧、任务重,尤其是一些税种涉及面广、情况复杂,需要积极、稳妥、有序地将相关税收条例逐步上升为法律。在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过程中,一方面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另一方面要通过立法巩固改革成果,优化税制结构,完善税收法律制度框架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近日通过了烟叶税法、船舶吨税法。虽然这两个税种是由“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的,且在我国税制体系中属于“小税种”,但这两法的通过,在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进程中却具有标志性意义。

  税收法定,是税收立法和税收法律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我国宪法所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党的十九大进一步提出“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此前,我国的18个税种中,除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车船税由法律规定征收外,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资源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船舶吨税等15个税种由国务院制定的有关暂行条例规定征收。

  按照中央审议通过的《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实施意见》的要求,新开征税种,一律由法律予以规范;将现行由国务院行政法规规范的税种上升为由法律规范,同时废止有关税收条例。力争在2019年完成全部立法程序,2020年完成“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改革任务。可以说,从2018年起,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已经进入冲刺期。

  在新开征税种方面,2016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环境保护税法,并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此次通过烟叶税法、船舶吨法,是暂行条例首次上升为法律。由于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国务院在不久前已废止了营业税暂行条例。至此,我国尚有12个税种的暂行条例需要上升为法律。根据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时间表,完成相关立法时间紧、任务重,尤其是一些税种涉及面广、情况复杂,需要积极、稳妥、有序地将相关税收条例逐步上升为法律。

  笔者认为,在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过程中,应关注以下问题:

  一方面,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税收涉及广大人民的利益,应该加强立法公开,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提高税收立法质量。在制定烟叶税法、船舶吨税法过程中,相关部门都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正在推进的资源税立法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也已发布了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另一方面,要通过立法巩固改革成果,优化税制结构,完善税收法律制度框架。将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并非只是简单地变换形式。近年来,我国坚持全面深化改革,税制改革也在不断推进。在立法工作中,应充分反映改革要求,将改革成果加以巩固。烟叶税法、船舶吨税法虽然对原来的总体税制没有变化,但是根据“放管服”改革、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推广“互联网+”等要求,作了不少制度上的优化。在资源税法征求意见稿中,也将全面实行从价计征方式这一改革成果作出了规定。

  作为我国第一大税种,增值税立法更应该充分反映近年来营改增、增值税改革的成果。前不久,国务院修改了增值税暂行条例,巩固和扩大了营改增大幅减税成果,包括调整完善增值税征税范围、简并有关税率等。下一步的增值税立法,也应该充分反映增值税制度改革的成果与要求,包括简并税制、公平税负等。

  党的十九大对建立现代财政制度作出了全面部署,税收制度是其中重要组成部分。应通过深化税收制度改革、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提高税制的科学性、权威性、稳定性,早日建立起税法统一、税负公平、调节有度的税收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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