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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待电商平台责任应有“三方视觉”
堂吉伟德
//www.workercn.cn2016-04-22来源: 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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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涉及天猫的专利侵权案入列去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因被诉侵犯发明专利权,被法院认定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原告损失5万元。该案中,威海嘉易烤生活家电有限公司(简称嘉易烤公司)是名称为“红外线加热烹调装置”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于2014年11月5日获该专利授权。由于嘉易烤公司认为永康市金仕德工贸有限公司(简称金仕德公司) 在天猫网上销售的烧烤炉侵犯其上述专利权,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简称天猫公司)在其发送侵权投诉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措施,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4月21日澎湃新闻)

  一起典型案例,一起涉网络交易的案件,确实有太多的看点。第三方平台的责任,通过司法判例得到了明确。不过,肩负“连带责任”的电商平台,究竟应当承担何种“打假功能”,却需要在法律裁决的同时,保持客观公正的“三方视觉”,否则就可能形成认识上的偏差,导致责任的异化和转嫁。

  电商平台,如同一个在线的大型市场,每个电商都是进驻这个市场的“门市”而已,市场开办者和场地提供者具有“守望者”的天职。从法律层面讲,对准入者的资质进行审查,对贩假的行为进行干预,都是其应当承担的基本职能。不过问题在于,如何发现商家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如何对其进行线索的厘清和处理,既是平台本身面临的问题,也是外界必须认真面对的关键环节,否则让平台承担所有责任,甚至让其集运动员和裁判员的角色于一体,显然不现实也根本无法实现。

  作为一种新的业态,网络交易存在制假贩假、商标仿冒的现象不足为奇,这与整个社会环境和市场现状,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即便是成熟的市场,也只能说是控制和减少,而无法做到根除和杜绝。当然,不能因为有制假贩假的必然性,就认为平台没有相应的责任。而是在社会化分工的情况下,平台究竟应当扮演什么角色,承担何种功能,应当基于平台的定位来判断,而不能任由情绪化的附加,使之成为“万能的替代者”。

  确切的说,当一个店商在入驻之时,其无论是资质还是条件,都完全符合“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的原则,在信用评价中也没有任何瑕疵,初期经营也循规蹈矩并无任何欺诈行为,此时的平台自然是没有任何责任;那么,当其在后续的经营中,便出现了仿冒品牌,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此时平台若是发现了而没有进行处理,那么平台则有纵容的事实。问题是,平台本身未能发现,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让其承担连带责任岂不是有些矫枉过正?更何况,打假治劣是一个系统性工程,消费者、平台和专职机构之间,有着明确的分工,若是混为一谈,就可能造成角色的错位。非得让一个民兵,去干一个解放军的事,这样的要求就是一种苛责。

  一个平台,严格把控了准入门槛,在发现违法犯罪的线索之后,又在自身的能力范围内进行了处理,比如取消商家的产品链接,或者直接对店商进行取缔处罚,以避免侵权范围的进一步扩大,应当说其已尽到了自身的责任。同时在平时的监测与管控之中,把收集到的信息上报给行政执法部门,由其进行调查处理和作出行政处罚,这已是在打假分工之中,其所能尽到的极致。至于消费者,其在打假的体系之中,并非就是单纯的旁观者,在提出索赔之余,进行举报和投诉同样是其应尽的职责。

  然而,对于电商平台的责任,不能不说整个社会还缺乏全面的认识,多了一点“单方维度”而少了“三方视觉”。很多人认为,平台的“连带责任”具有无限性,一旦出现了店家侵权的行为,平台都有“优先赔付权”,自然也应承担“首问责任”。然而技术不是万能的,平台方也无法回答“你为什么不能发现不良行为”这个问题,更无法回答“你如何对其行为处理”,因为平台方只具有发现线索和有效干预的能力,而没有调查处理的执法权力。只有认识到了平台的责任,那么提出的责任要求,才不会过于偏颇,在舆论监督方面也不会造成方向偏差。让平台方真正当好“第三者”,开展网络打假才会更有抓力,也是对经典案例的深层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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