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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浩俊:商业类国企的市场化边界在哪里
//www.workercn.cn2015-12-31来源: 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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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国家发改委29日联合发布《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明确将国有企业界定为商业类和公益类。其中,对商业类国企提出了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主要目标,要求商业类国企按照市场化要求实行商业化运作,依法独立自主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实现优胜劣汰、有序进退。

  这也意味着,按照新的分类,商业类国企将与公益类国企形成两大运营体系、监管体系和考核体系,商业类国企主要交给市场来检验和评判,并由市场决定其去留。那么,对商业类国企来说,其市场的边界在哪里呢?实行新的分类以后,商业类国企能否真正成为市场化主体、按市场化要求实行商业化运作呢?

  很显然,董事会的权力是衡量商业类国企市场化水平的最基本条件之一。要知道,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要求,真正的市场化企业,董事会是企业的决策机构,具有决定公司的发展战略、高层管理者任免、重大事项决策等权力。特别是高层管理者包括经营层的任免,直接决定着董事会的市场主体定位、市场化程度、适应市场的能力。如果董事会连经营层的任免权都没有,或只具有部分任免权,那董事会的权力就是不完整的,其市场主体定位也可以说没有到位。

  所以说国有企业不是真正的市场主体,就在于董事会的权力没有能够按照公司法要求赋予,没有市场化赋予的一切职能和功能。其中,经营层的任免权掌握在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手中,是造成董事会权力不完整、市场化水平不高的主要原因。由于董事会的权力没有得到充分维护,因此,其在企业中的决策权、经营权等也就不可能得到充分发挥,那么,企业也就不可能真正按照市场化运作。

  所以,国企分类办法出台以后,商业类国企能否成为按照市场化要求进行商业化运作,就要看董事会的权力有多大,董事会能在多大范围内行使职权了。从总体上讲可能不会在短时间内享受到真正意义上的市场化权力,享受公司法赋予的一切权力。即便是试点企业,也可能享受的市场化权力只能逐步被赋予。

  在此基础上,就是经营者由谁来考核,以及经营者能够享受到怎样的薪酬待遇了。要知道,如果经营者不能由董事会通过市场化选聘,或按市场化解聘,而继续由政府及其主管部门任免,那么,经营者的业绩考核、薪酬分配等,也就不可能按市场化进行。如此一来,企业经营好坏,就很难与经营者的薪酬挂钩,与经营者的责任紧紧联系在一起。最终,商业类国企也就与公益类国企没有多大区别。

  眼下,一些国企在试点过程中,将经营层的副职拿出来通过市场化选聘,并执行市场化薪酬。从表面看,似乎与市场接轨了。但是,实际结果却是,由于经营层正职执行的都是政府确定的薪酬,又怎么能够让副职享受到真正的市场化薪酬呢?就算薪酬高于经营层,也不可能真正与市场化接轨,会在经营过程中受到来自于各个层面的约束与限制,其工作效率也难以达到最大化。所以,经营层的地位、权利与责任等,也是衡量商业类国企市场化水平的重要标准之一,是商业类国企能否真正按照市场化要求进行商业化运作的关键之一。

  当然,商业类国企如何加强与其他所有制资本的合作,也是衡量商业类国企市场化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因为,按照商业类国企的定位,如果属于充分竞争性行业,商业类国企就能够向社会资本全面开放,并根据市场需要决定由谁来控股。

  很显然,从有利于企业发展的角度以及适应市场的需求来看,实行真正的混合所有制,是释放企业活力最重要的方面。那么,商业类国企能够对其他所有制资本、特别是民营资本开放到什么程度,能否根据市场需要,由其他所有制资本控股,是考验商业类国企改革最重要的标志之一。从总体上讲,充分竞争的行业或领域,商业类国企应当完全向其他所有制资本开放,应当让出控股权,至少,不能绝对控股。由此获得的股权转让收益,一方面,可以用作对重点领域的投资、重点公共设施的投资以及重大科研项目的研究与开发、新兴产业的发展等;另一方面,则可以将收益的一部分用于弥补社会保险资金不足、民生改善、社会保障房建设、公共事业发展等,以此来填补经济社会发展短板。同时,如果通过增资扩股的方式实行的股权转让,则可以有效增加企业的投入、特别是技术研发,以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核心竞争力。

  而从现实生活来看,要想迈出这一步,难度不会太小。这也意味着,效益好的商业类国企,可能会吸引到战略投资者,效益不佳的企业,则很难吸引到战略投资者。有关方面在制定商业类国企改革方案时,是否应当更加开明开放,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特别是效益不是很好的商业类国企或领域,应当更多的向其他所有制资本开放,让出控股权。

  最后,还要看监管部门如何对商业类国企实施监管。要知道,按照现行监管体系,纵然国有股份已经完全失去了控股地位,相关监管部门在实施过程中,也要全面监管。除非企业管理者十分强势,否则,非控股国企也会受到监管部门的权力压制,导致企业无法真正按照市场化进行运作。

  毫无疑问,在实行分类改革以后,监管部门对商业类国企、尤其是放弃控股地位的企业,应当全面放手、按照股权比例用市场化手段进行监管。亦即通过国有董事,将监管部门的意见和要求传递给董事会,并由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而不要再带着政府的强势,逼迫企业按照监管部门的意志办事。这就带来一个问题,那就是监管机构的定位。因为,现行的监管机构,明显地还是非市场化的,是习惯于用行政权力压制企业、控制企业行为的。那么,要想让商业类国企具有市场化权力,监管部门也必须同步改革,将属于企业的权力全部交由企业,而不是监管部门。只有这样,商业类国企的改革才能有序推进。

  总之,衡量商业类国企市场化水平的关键,在于政府与企业、监管部门与企业的关系以及企业董事会的权力,特别是经营层由谁来选聘,是决定商业类国企市场化水平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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