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中工网评论频道经济-正文
方发勇:“黑名单”如何护航安全生产
//www.workercn.cn2015-08-11来源: 红网
分享到:更多

  近日,为有效对企业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实施惩戒,国务院安委会制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有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等5类情形的企业将进“黑名单”,受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多部门惩处。(8月10日《人民日报》)

  世间万物,生命最宝贵。百业兴旺,安全最重要。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怎么强调都不为过。一些人总以为,安全生产事故有偶然性,不可避免。事实上,即便看起来不可抗拒的“天灾”,其中也不乏资源许可范围内可以事先准备的可能。因此,“黑名单”制度设计的意图,旨在重申“以人为本”的发展宗旨,唤起企业对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担当。这对现代企业来说,绝非什么高标准的道德企求,而是起码的立业底线。一个连员工生命都不在乎的企业,又如何奢谈社会责任、道德血液?有幸“忝列”“黑名单”中的企业,自当深刻铭记“耻辱”。

  而要使《规定》真正对违法失信企业起到威慑、惩戒作用,“黑名单”的运用最为关键。《规定》指出,国家安监总局将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单位通报纳入“黑名单”的企业信息,并按照相关部门规定,对“黑名单”企业采取严格限制或禁止其新增项目的核准、土地使用、采矿权取得、政府采购、证券融资、政策性资金和财税政策扶持等措施,并作为银行决定是否贷款等重要参考依据。这体现了上下互动与多部门联动的执法思路。但这一多部门惩戒如何落实,有必要对安全生产的定位重新审视。

  国务院办公厅去年底印发的《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的工作方案》,在企业投资项目中,经法律明确规定为核准前置审批条件的有选址意见书、节能审查意见书、洪水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意见。这5项前置条件在企业投资中具有“一票否决”的强硬效力。而“黑名单”中5类违法失信的情形,如“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个年度内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10人及以上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现职业病病人后,瞒报、谎报或故意破坏现场、毁灭证据的”等社会危害度,一点不亚于上述5项设前置条件的审批事项,为什么就不能将安全生产升格为企业项目核准等审批的前置条件,让“黑名单”至少在管理期限内具有一票否决权?

  安全生产事故,涉及地方政府官员的形象,瞒报、谎报等情况很有可能来自于政府的直接护短或间接授意。“黑名单”的设立,缘于安监部门的管理诉求;而对纳入“黑名单”内的企业执项目核准等权力的部门,也都有各自的利益诉求。如果“黑名单”的运用,仅限于“国家安监总局将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单位通报纳入‘黑名单’企业信息”,难何一个强有力的惩戒制度,不会在利益较量中被掩盖、被公关?

  “黑名单”要真正护航安全生产,绝非将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一记了之那么简单。既要通过法律加以规范,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并强化惩戒措施,让其失“里子”;又要通过向全社会公开曝光,在评先表彰中实行“一票否决”,让其也失“面子”;更应增加其违法失信成本,让其可能“出局”,从而督促其把“生命高于一切”的理念,真正落实到生产、经营、管理的全过程。

  

 

[保存]     [全文浏览]     [ ]     [打印]     [关闭]     [我要留言]     [推荐朋友]     [返回首页]

中 工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2008-2011 by www.workercn.cn.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扫码关注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