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中工网评论频道经济-正文
唐 伟:假冒伪劣产品别一毁了之
唐伟
//www.workercn.cn2015-03-17来源: 中国青年报
分享到:更多

  3月15日,珠海市工商局再次开展销毁假冒伪劣产品活动,包括汽车配件、箱包皮具、服装、手机配件和食品等总价值320万元的物品遭销毁处理。有人大代表致信报社,认为此举是在浪费资源和污染环境,部分资源完全可以再次利用。(《南方都市报》3月16日)

  每年被销毁的假冒伪劣产品不计其数,改变“一毁了之”的习惯性做法,对其重新利用属优先选项,也符合时下环保、节俭的理念。同时,对政府优化服务功能,改善社会管理方式,也不失为一个有益尝试。每年3月15日,各地工商部门在销毁假冒伪劣产品上不遗余力,试图以此传递“坚决惩治”的决心,然而,“再次利用”的建议也是值得正视和回应的,有望促进思想观念的转变。

  除了有毒有害的物质,如腐败变质的食品或添加了违禁成分的药品,或者是假农药假种子等等,在相关执法部门销毁或焚烧的产品中,很多完全属于“可利用资源”,比如高仿或假冒的手表、手袋、衣服或电器之类,这些产品在质量上并不存在太大问题。有些产品仅是商标侵权,在质量上比其他同类产品还略胜一筹,将其一概销毁,一方面会造成资源浪费,比如大批量的衣物、皮具或电器,会带来石油、动物制品等资源的耗费,以及大量的人力、物力支出。另一方面则会增加垃圾量并破坏环境,比如很多塑料制品或电器产品,其较弱的可降解功意味着对环境的危害大,一味焚烧会影响大气质量。

  即便从法律层面来说,销毁假冒伪劣商品也不应是唯一选项。虽然《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知识产权的行为,工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并可处以罚款,但具体执法实务却有灵活性的要求,比如工商标字(2002)254号文规定,对没收的商标侵权商品,其商标和商品可以分离且商品有使用价值的,在除去侵权商标标识后,可以采取销毁以外的处理方式。类似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七十一条中也有所体现。举例来说,一个假冒名牌的产品在去掉其商标之后,完全可以通过拍卖、赠送或捐赠的方式得到再利用,而不必将其付之一炬。3月10日下午,徐州市政府统一组织多部门实施假冒伪劣商品集中销毁行动,结果却遭到附近一些村民哄抢,原因耐人寻味。

  依照《行政处罚法》等规定,没收假冒伪劣产品属于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但销毁并不是法律规定的必然选项。通常来说,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没收的物资一般作为国有资产进行管理,由执法部门作出处理意见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如此看来,行政机关对于罚没物质的处理具有主动性和灵活性,只要是不影响市场公平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都应当提倡和鼓励。近年来,随着环保理念的深入和普及,一些地方也采取了“绿色处理”方式,比如海口市工商局遵循“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原则实行科学分类处理,就值得肯定和借鉴。

 

[保存]     [全文浏览]     [ ]     [打印]     [关闭]     [我要留言]     [推荐朋友]     [返回首页]

中 工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2008-2011 by www.workercn.cn.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扫码关注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