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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 辉:明星代言广告就该权责对等
//www.workercn.cn2014-08-27来源: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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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25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广告法修订草案中,增加了广告荐证者的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相关专家表示,今后明星必须使用过相关产品或接受过相关服务后,才能进行广告代言(8月26日《京华时报》)。

  明星没有用过的产品就不能代言,这是广告法修订草案的一大亮点。在以往的明星代言中,也不乏亲身体现产品实效的广告。郭德纲在代言藏秘排油百草减肥茶时就曾表示:“我担保,我用过减了6斤。”如此信誓旦旦的广告不由消费者不信,2007年央视“3·l5”晚会曝光这是一条虚假广告后,在此广告中得到200万元代言费的郭德纲成为晚会上第一个被“打倒”的明星。由于以往立法存在盲区,明星享受高额的广告代言收入回报,一旦代言被证实为虚假广告,遭受舆论谴责的多,被判承担法律责任的却很少,这就是权责的严重不对等。法律的缺位,造就了明星代言只享有权利,对虚假广告却无需担责。

  如今明星对所广告代言的产品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已越来越被社会所认同,并逐步被相关法律所吸纳。食品安全法第55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2009年5月27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而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等犯罪的共犯论处。这其中的“提供广告等宣传”就包括明星代言广告的行为。这些法律和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明星代言的法律责任,但调整范围仅限于食品和药品,对明星代言的其他商品或服务还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仍然存在立法漏洞。

  此次广告法修订草案突破性地引入“广告荐证者”的法律概念,明确了代言明星的法律责任,弥补了立法的不足,拓宽了消费者维权的通道,但是这种法律责任仍然具有一定的片面性。从草案的规定来看,明星广告代言失信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民事侵权两种,即,行政处罚就是将由工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l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民事侵权方面要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两高”司法解释中关于代言药品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没有吸收进来。这有待下一步刑法修正,弥补刑法打击广告代言的不足。

  只有法律紧盯明星广告代言,提高其代言失信成本,通过行政、民事、刑事等法律责任让虚假代言者得不偿失,明星对自己的代言行为才会更加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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