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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让正义在银行卡纠纷中不再“卡”
王琳
//www.workercn.cn2018-06-08来源: 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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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法谚云,法律是灰色的,而司法之树常青。但也必须指出,司法的功能是定纷止争,其预防纠纷的功能仍是有限的。正如市场无法取代司法的功能,司法也代替不了市场。

  日前,最高法网站公布《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就信用卡透支、伪卡交易、网络盗刷等方面的纠纷案件审理作出规范。

  从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和颁行上来说,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并不能另立“新法”。“征求意见稿”也不例外,它只是对现行法律在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审判适用中的“解释”。在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中,关联的法律至少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

  有法谚云,法律是灰色的,而司法之树常青。任何法律,都不可能深入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当民事纠纷遇到法无明文规定时,我们需要的是法官审时度势的司法智慧与技艺,以及对公平与正义的守望,而不是僵化地抱持唯法条论,不肯前进半步。法律固然是稳定的,同时又不能停滞不前。也只有贴近司法实践,法治才能获得绵延不绝的生命力。司法解释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被赋予了“常青”的期待。尤其是在诸如银行卡民事纠纷领域,由于近年来银行卡的互联网化极为迅速,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通过司法解释来统一法律的适用,确保个案的判罚具有相对稳定性,不仅十分必要,而且非常紧迫。

  举个大家都熟悉的例子。在社会关注度极高的信用卡透支问题上,过去有的银行常利用其强势地位,通过格式合同等方式,强迫消费者接受有利于银行的偿还条款。如“按照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应按照全部透支额收取从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这条显失公平的单方约定曾触发了舆论的多番讨伐。此次“征求意见稿”提出,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并已偿还最低还款额,其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些条文虽还是未经审议通过的“意见”,但它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已有近年来的诸多个案判罚作为基石。

  另一个更常见的例子,是信用卡被盗刷的法律救济。法律界对此多有争议。焦点之一就是,商家在受理信用卡付账时的“注意义务”,究竟是“形式审查”义务,还是“实质审查”义务?银行卡的资金变动情况,银行方是否有义务做到第一时间通知卡主?卡主在收到银行提示信息后,又有哪些防止损失扩大的法定责任?在“征求意见稿”中,对于这些问题大多有了回应和具体的处置方案。这正是司法解释的意义所在。

  但也必须指出,司法的功能是定纷止争,其预防纠纷的功能仍是有限的。解铃还需系铃人。作为现代金融体系中的常用工具,信用卡自带一系列的规范,同时,要避免信用卡纠纷而又保障信用卡的便捷,仍需银行、商家、网络平台和消费者的多方努力。正如市场无法取代司法的功能,司法也代替不了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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