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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裁判文书网上,因“全额计息”规则产生的纠纷不在少数,多数案件法院支持了银行,信用卡“同案不同判”问题,给民众带来了焦虑,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期待“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并已偿还最低还款额”这一方案能够直接通过,还持卡人以公平,让法律更公正。
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起草了《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官网、中国法院网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北京晨报》A25)
这很容易让人联想起央视《今日说法》主播李晓东诉建设银行案。北京市二中院当时作出的二审判决,意味着“全额计息”规则未能得到司法认可,银行这种通过隐蔽方式获取利润的手段,遭到了司法的否定性评价。
这一判决并非普遍现象,据媒体报道,在裁判文书网上,因“全额计息”规则产生的纠纷不在少数,多数案件法院支持了银行,甚至在北京法院的一审中,李晓东也是败诉之身。信用卡“同案不同判”问题,给民众带来了焦虑,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此次《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将有助于解决这一问题。
《规定》给出了两个方案,方案一规定: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并已偿还最低还款额,其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个方案规定:只要银行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持卡人已偿还全部透支额百分之九十,持卡人主张按照未偿还数额计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如果达不到百分之九十,还要全额计息,这个“尾巴”大概是考虑到了银行方面的管理难度,但笔者以为,还是第一个方案好,不必再用第二个方案过渡到第一个方案。
如果本金已经部分归还,则欠款人只需就未归还部分承担利息或罚息。在正常的民间借贷中,上千年来就是这样约定的,也就是说,这是约定俗成的做法。进一步说,工行从2009年2月22日开始,持卡人到期不能全额还款时,已偿还的部分将不再计收利息,那人家工行是怎样管理的呢?也没见到人家工行效益下滑不是?只能说明其他银行明知可为而不为,总想赚信息不对称、能力不对称的钱。而由于老百姓打官司的成本较高,银行也不怕老百姓打官司,即使银行败诉,也仍然是赚,因为毕竟勇于选择打官司的人是极少数,大部分人都忍气吞声的放弃了。
我们期待“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并已偿还最低还款额”这一方案直接通过,还持卡人以公平,让法律更公正,让百姓愿意拿起法律武器自觉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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