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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最高检日前印发《人民检察院强制医疗决定程序监督工作规定》(下称《规定》),要求坚决防止和纠正犯罪嫌疑人“假冒精神病人”逃脱法律制裁,以及普通人“被精神病”而错误强制医疗。
强制医疗程序由刑诉法明确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在2012年《刑诉法》修改之前,“医疗保护性住院”“保安性强制住院”“救助性强制医疗”三种旧方式无须司法审查,且多由行政机关主导,导致“被精神病”等乱象迭出,也使得众多精神病人无法及时治疗,故而屡受诟病。立法改由中立的第三方法院做出决定,从“行政化”走向“司法化”,亦能更好地保障公正性。
问题是,尽管《刑诉法》对强制医疗程序单列1章6条,也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但司法实践中,一些抽象有限的法律条文并不足以应对恶意“钻空子”,“假精神病”和“被精神病”时有曝光。例如,湖北省十堰市的彭宝泉,因拍摄了几张群众上访的照片后,被派出所送进当地精神病医院;河南漯河市农民徐林东“被精神病”后,六年半里被捆绑48次、电击54次。
最高法律监督机关就“强制医疗”再单独定规,既是为了充分保障强制医疗程序的正确实施,也是为了有力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
在新《规定》中,对公安机关办理强制医疗案件的侦查活动监督、强制医疗决定执行中发现的错误强制医疗决定的监督,以及检察院提出纠正意见和审查可能错误强制医疗决定的内部工作程序、司法权责等内容,分别作出具体详细规定,赋予各级检察机关会见权、询问权、审查权、调查权、纠正权,法律监督直指决定的司法机关、执行的公安机关,全方位弥补强制医疗决定程序的监督短板。更加严密的法治之网,有利于防止“假精神病”“被精神病”出现。
精神病的强制医疗不仅涉及医学救助,还关系公共安全、公民人身自由,关乎司法权威、法律尊严,必须予以更严格的法律监管。“魔鬼容易出现在细节中”,哪怕之前有了《精神卫生法》和《刑诉法》专章,还是需要通过具体的司法机制将“被精神病”封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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