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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别侵害了公民隐私
宋广玉
//www.workercn.cn2017-11-15来源: 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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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景德镇市人社局官网上,一则名为“大学生一次性创业补贴人员花名册”的文件,普通用户无需登录即可下载。表格中,14名创业大学生的学号、身份证号、手机号码等信息均有载录。记者从景德镇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获悉,之前工作存在过失,涉个人信息泄露的文件目前已被撤下。(11月14日新京报)

  现在,随着政府工作透明度不断增强,以及民众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需求提升,各地均建立起信息公开制度。但在一些地区,这一制度仍然是“粗放型”,部分基层政府工作人员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意识不够,审查意识缺失,虽然尽到了信息公开义务,但却是以公民个人隐私泄露为代价。近日,江西宜春市、安徽铜陵市、合肥市政府信息公开网,也都被曝存在泄露居民个人信息情况。

  尽管这一结果并非故意为之,但在个人信息频遭泄露、公众备受电信骚扰甚至诈骗的背景下,这种“无心之过”,既让公众对个人信息泄露多了一份担心,也提醒政府机构需尽快补上信息安全这一课。

  从政府信息公开层面看,这些公布出来的文件,无论是大学生创业补贴还是农村低保金资金发放、城市医疗救助对象,都是政府部门必须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的信息。问题是,一些地方政府机构特别是基层政府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对需要公开的信息进行相关处理,就将涉及的个人信息特别是涉及个人隐私的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家庭住址等信息一并公开。这样公开出来的信息,往小了说可能泄露个人隐私,给当事人带来潜在伤害(2016年中国网民权益保护调查报告显示,去年有37%的网民因各类诈骗信息而遭受经济损失,84%的网民受到个人信息泄露带来的不良影响);往大了说这违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查把关义务,暴露出审查机制的缺失和漏洞。另外,这种行为有违法之嫌。目前,我国民法总则、刑法都有公民个人信息不受侵犯的规定以及相关的处罚措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居民身份证法、商业银行法、电信条例以及《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也都对涉及个人信息事项作出相关规定。无论是政府机构还是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都不能泄露个人信。

  无论从维护公众信息安全还是履行政府机构相关义务角度,政府机构都应该及时补上信息安全这一课。一方面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另一方面,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对上网公开的信息均进行合规审查,平衡公众知情权与个人隐私权之间的矛盾。当然,对于一些因工作疏忽导致公民个人信息泄露并引发后果的,还需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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