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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欠债13年而未执行法院生效判决,今年6月13日,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执行决定,将该省长甸镇政府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这是法院系统针对各行各业“老赖”设计的“黑名单”,通常供金融机构等单位参考,政府被纳入其中极为少见。(6月23日《中国青年报》)
“将政府列入失信黑名单”,又恰逢“政务诚信建设将成为今年全社会信用建设的重点”的治理语境,表面而言,确实也是一种进步。但深入剖析政府失信的肌理及病灶,这种进步依然不能让人满意。
显然,政府失信与个人失信、企业失信截然不同,最为本质的区别在于,个人和企业失信会受到公权力的制约,其须为自己的失信付出必要的代价,真正感到痛。譬如《浙江日报》日前就报道称,“杭州已有9万多人因失信被禁止高消费——这是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发布平台上线后的最新统计结果。被禁止的高消费,包括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
而政府失信,首先必须明确,为民服务的政府本该是社会信用体系的维护者、构建者,本不该失信。也正因此,政府一旦失信,往往是社会普遍失信的重要因素,对社会信用秩序的混乱会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负面影响极大。而按照卢梭社会契约论的观点,政府与人民之间是一种契约关系,当政府失信时其实是对契约的违背,公权力不再为民服务,而是被用来牟取私利、与民争利。
对于政府失信,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谭秋桂表示,“如果超过一定时间不执行,可以追究上级政府的责任;政府应当把要履行的判决纳入政府预算;可以追究被执行机关主要负责人的责任,限制相关领导在任期间的消费,例如不能坐飞机、高铁等。”
理论上是可以这样操作的,但“欠债13年而未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事实告诉我们,当身具权力优势、可以利用各种公共资源的政府,已经突破制度的枷锁出来为恶时,如果不能修复具有针对性和疗效性的常规性的制度,对其形成强有力的外在约束,“将政府列入失信黑名单”等方法,难免是治标不治本。
也就是说,将政府列入失信黑名单之后,除了在此个案上纠正当地政府的失信行为,要求当地政府尽快返还拖欠债务或找到一个最优解,尽量消除不良影响。更关键的,是在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危害补救、信用恢复等基础上,形成一个完善的政府失信惩罚机制,从根源上防止政府失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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