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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西流:“撤销父母监护权”具有样本意义
张西流
//www.workercn.cn2015-02-06来源: 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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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日,随着法槌的重重落下,11岁的小玲(化名),这个曾遭生父性侵的不幸女孩,总算彻底摆脱了违背伦常的家庭环境,获得新生。徐州铜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小玲父母的监护权,由铜山区民政局接管。据了解,这是全国首例由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案件。(2月5日《现代快报》)

  过去,不管未成年人受到家庭成员怎样的侵害,也不管未成年人的生存条件怎么恶劣,要想撤销法定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存在诸多困难,不仅没有这方面的法律条款,而且缺乏可以借鉴的先例。像受害女童小玲这样,虽然她遭受了兽性父亲的多次性侵,并且其父也因此入狱,但要想撤销其父母的监护人资格,则很难办到。可见,本案得到法院支持,撤销小玲父母的监护权,具有样本意义。

  在我国,未成年人的监护与亲权是合为一体的,监护是亲权的自然延伸。不可否认,家庭应该是未成年人的避风港,是孩子们安顿身心的“温床”。然而,事实并非如此。近年来,监护人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事件频频发生,折射出了我国在未成年人保护、特别是监护监督等方面,存在较为严重的缺失。事实表明,父母法律责任越小,孩子生存风险越大。如果不能强行按下个别父母藐视法律的头颅,那么对未成年人不当教育、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可能会层出不穷。因此,建立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显得尤为迫切。

  不可否认,孩子固然是家庭的,但更是国家的。当家庭监护这个功能失灵的时候,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应挺身而出,建立起社区、行政、司法等三位一体的监护体系,彰显政府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责任。因此,针对受害女童小玲事件,首先应撤销其父母监护人资格,实现监护权的转移,对其进行合理安置;同时,通过行政与司法相衔接,建立安置、监护、教育等长效机制。

  因此,完善社会干预机制,化解公众隐忧和焦虑,已成为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具体到未成年人保护和救助,政府需要加大投入,完善公共监护体系,重点救助那些单亲家庭及失去父母关爱的孩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存权和接受教育权。特别是,要将外来人口与城市居民同等对待,让他们分享城市公共福利和发展成果,从公共救助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中真正得到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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