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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之后的情理纠结
//www.workercn.cn2014-07-03来源: 西安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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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小莫 漫画

  4月22日下午,四川8岁女孩李微微为救落水小同伴溺水身亡。当地政府曾打算为其申报“见义勇为”称号,却未获得批准。当地官方称,对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不提倡、不宣传、不鼓励,避免盲目模仿,所以建议不为其申报评定“见义勇为”称号。(7月2日《北京青年报》)

  拒评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称号做法欠妥

  孩子救人溺亡,父亲要为女儿评“见义勇为”称号,却不能如愿。看到这样的消息,相信大多数人心里多少有些不是滋味。缺乏见义勇为的相关要件、不给未成年人评“见义勇为”称号是为避免盲目模仿等理由看似理性或充满善意,其实站不住脚,拒评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称号的做法也是非常欠妥的。

  其一,救人行为的性质不因行为人的年龄、性别以及救人行为发生时的具体情况等客观因素而改变。通俗地讲,成年人救人是见义勇为,未成年人救人当然也应该是见义勇为。《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中“未成年人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在没有自保能力或不明确危险的情况下实施救人,不具备见义勇为的相关要件”这一条款,既不合情也不合理。救人者有没有自保能力和界定是否属见义勇为有什么关系?危险是可以明确的吗?评判是不是见义勇为,看的是行为,而不是看行为人多大年龄、多少能力、多高学历。

  其二,授予一个人“见义勇为”称号,目的是号召大家学习其宝贵精神,而不是效仿其具体行为。见义勇为行为是多样的,但精神是相同的。而且,未成年人见义勇为所面临的风险虽然要比成年人高,但并不是所有见义勇为行为都是有危险的,更不会必然导致见义勇为人员受伤、死亡。因此,在建议未成年人“见义智为”“见义巧为”的同时,可以提倡风险可控或基本无风险的“见义勇为”。至于诸如救落水者、救火等容易导致伤亡的行为,不能止步于不提倡,而要将实施这些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让未成年人熟知,并教会他们如何正确应对。

  其三,应该给孩子父母一个交代,或者说心灵安慰。孩子父亲坚持要为女儿评“见义勇为”称号,不是为了获得经济利益,而是为了给女儿一个名誉——对一个失去孩子的父亲来说,这样的要求过分吗?其实,就算评到了“见义勇为”称号,孩子又能得到什么?逝者已去,生者犹在,“见义勇为”称号将是父母对孩子的一个念想、一种思念。

  天大地大,没有生命大。见义勇为行为已经发生,首先要做的是将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的心捂热,而不是抱着条条框框墨守成规,让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透心凉!(谢庆富)

  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不提倡但应肯定

  李微微为救落水小同伴不幸溺水身亡,未成年人见义勇为再次成为热议话题。有网友称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应从小鼓励和培养,也有网友认为,未成年人最需要的是健康和平安,应该学会的是如何自我保护,见义勇为风险比较大,不应该提倡和鼓励。

  不可否认,拒评见义勇为,避免盲目模仿,其初衷是良好的。但在笔者看来,在世风日下的当今社会,未成年人临危之际纵身一跳救人,此举足以让不少人汗颜。李微微的见义勇为实属难能可贵,虽是未成年人,但社会也应正视这样的见义勇为行为。任何时候,见义勇为精神不能丢,尤其是在转型期的社会,见义勇为不但要积极弘扬,更需对行为者给予尊重和肯定。李微微被拒评见义勇为,无非就是“硬件”不符,倘若今天我们对见义勇为如此“冷处理”,明天又会有谁能在危急关头挺身而出呢?

  据悉,拒评见义勇为的理由有两点:一是在《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中,对未成年人实施此种行为没有明确规定;二是李微微属于未成年人,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在没有自保能力或不明确危险的情况下实施救人,不具备见义勇为的相关要件。面对“条件不够”的答复,不仅让其父亲寒了心,也让不少网友倍感不满。正如一位网友所言:“见义勇为理应没有年龄限制,且还必须从娃娃抓起。现在的社会别说落水救人,马路上摔倒都不敢扶了。这孩子理应得到见义勇为的荣誉。”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一种崇高的精神境界,李微微勇救落水小同伴展示给我们的是一种崇高精神,值得社会肯定。固然要注意避免未成年人简单的行为模仿,但不能因此丢弃见义勇为的精髓。某种程度上,李微微所遭遇的尴尬,折射出当下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的困境。笔者觉得,可以不提倡和鼓励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但让社会认同这是一种高尚的行为,这是最起码的尊重和肯定。

  一言概之,未成年人见义勇为,虽然不提倡、不鼓励但应值得肯定。8岁女孩李微微勇救落水同伴溺水,她首先是英雄,其次才是未成年人,这是不少成年人都未必敢做的事情。不久前,江西宜春“夺刀少年”柳艳兵在客运班车上与持刀歹徒搏斗,如此见义勇为引来各方点赞,因此被冠以“见义勇为”称号,同样身为未成年人,地方赐予李微微一个“见义勇为”称号咋就那么难呢?(黄春景)

  导向纠偏也不能失之过偏

  未成年人不能评为见义勇为,主要基于两点,一是《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禁止未成年人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环境中活动”。在现有的见义勇为众多地方法规中,对未成年人实施此种行为没有明确规定;二是未成年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能力,还属于被保护对象,若对其见义勇为的行为进行认定和提倡,无疑将会释放出鼓励的信号,从而发生导向性的纠偏,故而不予评定“见义勇为”体现了尊重法律,体现了人性化的进步。

  然而又应当看到,未成年人因搭救同伴溺亡有见义勇为之实,虽然可以不在名义上给予承认和鼓励,不在形式上进行宣传和提倡,但在性质认定上,却应给予客观的评价和认可,以便让其享受除名誉之外的慰藉与关怀,获得除称号之外的待遇与权利,如此才真正符合保护未成年人的初衷。否则,逝去的英雄无以安息,其监护人受伤的心也难以抚慰。

  这也反映出一个问题:时下的制度性纠偏忽略了一个历史性延续。从提倡“见义勇为”到“见义智为”和“见义巧为”,其间有一个很长的过程。一直以来,见义勇为都是“从娃娃抓起”,赖宁救火的事迹也一直被作为孩子学习的榜样并得到了弘扬。更重要的是,教育未成年人弘扬见义勇为,始终被视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究竟应不应当鼓励也面临着情与法的纠结。2013年8月,辽宁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修订草案)》,原条例中“不鼓励未成年人实施与自身能力不相符的见义勇为行为”的规定,在新《条例》中将被删除,同时增加“鼓励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进行见义勇为”。如此看来,未成年人是否可以见义勇为,是否能被评为见义勇为,同样存在执行标准上的差异。

  同时《教育法》明确规定,“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那么,如何区分“见义勇为”“见义智为”和“见义巧为”之间的关系,如何兼顾保护未成年人和弘扬见义勇为精神,需要更加明确的细则以确立相应的行为标准。换言之,不能因为限制或无民事能力而一概否决,也不能因为其超越能力而一味肯定,未成年人的见义勇为应当是基于安全为前提,但也要考虑到特殊情况。继而,如果其无以获得见义勇为的名号,但囿于其见义勇为的精神实质,也应当给予必要的补偿性待遇,不能让孩子流血甚至付出生命代价之后,其家人还要流泪,这与未成年人保护的要求不符,也与见义勇为的激励不合。

  保护性拒绝不是拒人于千里之外的理由,更不是不作为的制度借口,保护未成年人是一个系统性工作,若因保护形成伤害,同样是一种制度性走偏,应及时调整。(堂吉伟德)

  8岁女孩无缘“小英雄”是理性进步

  成年人见义勇为能当英雄,同样的行为,孩子不是比大人更珍贵吗,不是更值得表扬吗?可以说,有这种想法的人还是占大多数的。这当中就牵涉到正确的英雄观,健康的英雄观的问题。

  不错,孩子救人当然是英勇的表现,但是,这种行为值得肯定,却不值得提倡。长期以来,我们让见义勇为的标准和英雄的标准出现了偏差。为了鼓励见义勇为,为了树立社会风尚,我们培养了一批小英雄。这些小英雄形象的存在,却很容易误导孩子,从而引发更多悲剧。

  小英雄赖宁是一个典型的例子。赖宁在山上玩耍的时候,发生了山火,他一个人奋勇扑救,结果火没扑灭,他自己却丢失了生命。假如,当初赖宁不是“自不量力”去救火,而是迅速跑到山下,告诉大人,或者是报警的话,是不是会更好呢?这样的英雄观下,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一批这样的小英雄进入了我们的视线:5岁的孩子下水救人,8岁的孩子勇斗歹徒,10岁的孩子抓小偷。就是去年的时候,某地的几个孩子还手拉手地到河里救人,结果好几个孩子都溺水了。这是悲剧还是喜剧?

  遗憾的是,我们在这些事情发生之后,不去反思社会治安存在的问题,不去反思如何让孩子树立正确的英雄观念,反而是在人家的家人痛不欲生的时候,大张旗鼓地宣传。发生了这样的事情,地方政府、地方学校没有感到自己的失责,却感到脸上有着无比的光荣,在校园里号召孩子都要向小英雄学习。不知道让孩子学习什么?是学习不怕死的精神吗?前几天,广东省为一位见义勇为的孩子颁发了大奖,奖金100万,这个孩子也是因为下水救人牺牲的。而其爸爸拿着这笔钱痛哭流涕,他说:“是我没有看好孩子,我要离开这个伤心地。”这次溺水中,他两个孩子都离开了这个世界。

  孩子还小,有些事情仅有英雄情结还不行,有的事情并不是他们能够做到的,比如救火,下水救人,一个几岁的孩子能正确判断危险系数吗?显然不行。所以说,此次的8岁孩子救人死亡与英雄无缘,看是政府无情,实则是理智的选择,我为这种拒绝点赞。当然,不让其成为小英雄,并不代表不对她的家庭进行照顾,该怎么补偿的就怎么补偿,该怎么帮助的还要怎么帮助。(郭元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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