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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传涛:“起诉偶像姚明”是消费者权益的归位
//www.workercn.cn2014-05-15来源: 山西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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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认为自己购买的汤臣倍健鱼油软胶囊存在虚假宣传问题,市民冯长顺将经销商北京百姓阳光大药房有限公司及该产品代言人姚明告上法庭。该案已正式立案。(5月14日《中国青年报》)

    之于这位市民,不能排除其有搏人眼球的诉求,但即便如此,我仍然支持其维权。因为这是他的正当权益,也会给那些见钱就接单的明星提个醒儿。

    单纯就这起官司而论,至少反映出两个问题。一是,消费者维权意识已然大涨。几年前,如果消费者买到了不达标、效果不好、有负作用的保健品,要么认倒霉,要么退钱了事,顶多告一下厂家,而不会将明星告上法庭,对比之下,因涉嫌虚假代言而状告姚明则可能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二是,社会正在打破对偶像的崇拜和迷信,取而代之的是公民的理性认知和维权意识,而且,当姚明成为被告,我们也没有见到一些拥趸和粉丝发的一些“脑残无底线”和“类似水军”的帖子,这是一种进步。

    明星代言产品,绝不是你给钱、我就可以拍广告这样的简单事。明星在这个过程中要有一些商业和社会责任。早在三鹿奶粉事件之后,关于代言三鹿的诸多明星比如某乐队和某阿姨是否有罪就引起过社会的广泛争议。随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施,这一问题有了明确答案——明星有连带责任。

    之前,《食品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都规定了明星代言的连带责任,但只是局限于“食品”和“侵权”层面的专业法,未能完全为明星代言形成约束力。直至今年,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明确规定: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现在看来,胜诉姚明的难度还很大。即便销售商已经受到了北京工商部门罚款20万元的处罚,即其涉及虚假宣传的事实已经基本可以确认,但之于证实“造成消费者损害”这一条,却还需要司法反复确认。因此,起诉姚明者未必就能赢,而姚明未必就输。

    从某个角度讲,“起诉偶像姚明”是否胜诉,已经无关紧要。重要的是,这件事会给明星们提个醒儿——见钱眼开的事还是不要做,代言这事最好也要谨慎一点好,如果出现问题,恐怕就会牵扯到法律问题。讨巧的做法也不是没有,比如,可以多代言一些服装品牌。

    将明星告上法庭,意义不言而喻。之前向明星代言提出批评言论的人大有人在,但是在司法层面,将代言明星告上法庭者却寥寥无几。如果说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给予了消费者以这样的权利,那么,北京市民冯长顺无疑就是践行这一权利并将“明星代言”告上法庭的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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