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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让“英雄流血又流泪”
陈维澈
//www.workercn.cn2015-07-03来源: 中工网—《吉林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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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别人危难的时刻,有人选择挺身而出,救人于“水深火热”之中,这就是见义勇为。一直以来,见义勇为是我们大力弘扬的价值观,社会各界都对见义勇为给予褒扬。虽然如此,但现实中,有些 “英雄流血又流泪”的事件经常发生:如去年端午节,在宁波打工的老袁见义勇为跳河救人,却被围观群众偷了手机,让人十分寒心;还有司机扶老人反被讹、跳河救人反被骂多管闲事等等,让人看完心里难受。很显然,这些冷冰冰的案例刺痛着见义勇为者的心,给后来的见义勇为者带来了不小的冲击,社会影响非常不好。

  就比如近日江苏张仁泉的儿子因为救人去世,张仁泉想给儿子申报见义勇为,却被保险公司告知:“如果其儿子被认定为见义勇为,就不予赔付。”保险公司的“冷血”行为招来不少“口诛笔伐”。“见义勇为”为何就不能申请意外保险赔付?保险公司有他的理由:“见义勇为行为是个人主观上行为,不属于意外伤害范畴”。果真是这样吗?

  我们知道,意外伤害是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而见义勇为是以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为动机的,并没有预料到自己会发生意外。就本质而言两者并不冲突,见义勇为不能申请意外保险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

  但话说回来,保险公司是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是以盈利为目的,又不是慈善机构,它自有运作的规则,保险公司如果真按“章”赔付,对规定范围内的意外情况赔付,似乎并无不妥,问题就是这个“意外情况规定范围”该如何明确界定。话虽如此,但保险公司的赔付其实也可以更有温度一点,不能让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另外对见义勇为,保险公司的赔付与否有一定的社会价值导向作用,从这点来说,保险公司莫让商业利益蒙蔽了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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