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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春景:理性看待复旦投毒案的“翻供行为”
//www.workercn.cn2014-12-16来源: 中工网—《四川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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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8日上午,备受公众关注的复旦大学投毒案二审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5法庭公开审理。被指在饮水机内投放二甲基亚硝胺致室友黄洋死亡的林森浩在庭上辩称其没有杀人动机,在投毒后对水进行了稀释。辩方律师指黄洋死亡为爆发性乙型肝病巧发致死,要求法庭重新鉴定黄洋死因。(12月13日《京华时报》)

  消息一出,旋即掀起网上一片热议。复旦投毒案何去何从,关系到舆情和人心向背。但事实上,任何一名普通公民,只要他未被法院宣布剥夺某项权利,那么他便有权享受法律赋予的权利,复旦投毒案中的被告人也不例外。

  “翻供”不是严格意义的法律概念,只是司法实践中常用的一个说法。只有被告人的翻供出于充分、确凿的案件事实,翻供的内容才可以成为有效的定案根据,也才可能会影响审判的结果。所以说,面对复旦投毒案被告人的翻供,我们不能对案件存有先入为主的偏见或预断。既不能简单笼统地一概加以否定,也不能不顾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其它充分、确凿的证据来轻易肯定被告人的翻供。我国刑事诉讼法的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的原则,应成为司法人员确定被告人所提出的翻供是否有效的重要法律依据。何况允许合理翻供,既是保障被告人合法辩护权的需要,也是查清案件事实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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