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一些家庭由于妻子身体健康因素或出于家庭分工考虑,只有丈夫一人上班,那么一旦妻子面临生育,如果丈夫所在单位没有为其缴纳生育险,这个家庭是否可以主张相关的权利申请补偿呢?
据了解,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考虑雇用的是男职工,就没有未男职工办理生育保险。但实际上,这些单位的是错误的。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鉴于该规定所指的“职工”并没有限定为女性职工,这就意味着包括了男性职工。故只要员工与用人单位形成了劳动关系,则不分男女,用人单位都有为其办理生育保险、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法定义务。而公司以你丈夫是男职工,自身根本不存在生育问题,而不履行相应义务,违反法律规定。
另一方面,妻子可以享有丈夫的生育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家庭中丈夫系公司员工,那么妻子就有权获取生育医疗费用的补偿。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公司必须依据《社会保险法》所确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向相关员工家庭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也指出:“职工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规定,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如果公司不对相关进行赔偿,员工可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