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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晰的劳动关系才对劳动者权益有保障
金备
//www.workercn.cn2017-11-06来源: 中工网—《河南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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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邱先生被一家国有汽车服务公司外派至银行任公司司机一职,受到了老板的喜爱。2011年年初,A银行结束了与这家国有汽车服务公司的合作,转而找到了B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邱先生本该跟随原国有公司,终止为A银行开车的工作。但由于老板对他的赏识,使他从原单位辞职,继而与B汽车服务公司形成了用工关系。B公司让第三方C公司与他签订劳动合同,派遣他到B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B公司又将他外派到了D汽车租赁公司。但邱先生依然在A银行工作。2016年10月6日邱先生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9月找到一直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的C公司,希望公司能够为其办理退休手续。C公司说他的退休手续应当由D公司进行办理,而D公司讲,C、D公司都是民营企业,没有为劳动者办理退休的资质,需要他向C公司申请辞职后,自己拿着劳动手册去办理退休。邱先生拒绝辞职。邱先生因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退休造成的基本养老待遇差额、终止劳动合同、“超时”加班的加班费等问题,把C公司告上了劳动仲裁庭。(8月30日《劳动报》)

  用工关系的复杂性,恐怕让他的维权变得复杂了。邱先生和A、B、C、D四家单位都存在关系,劳动和劳动关系的分离,劳务关系和外包关系混合,哪个是他的劳动管理单位,到底哪个单位伤害了他的合法权益,恐怕他也说不清。他的维权也变得要“上下求索”了。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权益的最大保障,因为劳动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合法权益,以劳动关系建立为轴心,模糊的劳动关系必将给劳动者权益带来伤害。

  20多年前,《劳动法》实施,劳动者知道了法律规定的自己的权益。新乡市有个合资企业,企业老板和职工签订有劳动合同,但两年后与部分职工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合资企业由于强制职工加班引起工人的不满,一名企业中层干部代表职工和企业老板协商,结果老板生气了,免去所谓带头闹事4名职工的职务,扣发他们的工资。4名职工申请劳动仲裁告合资企业,但仲裁机构审理他们的仲裁申请后不予受理,因为4名职工是国有企业派遣到合资企业的,与国有企业仍保持着劳动关系,从法律上讲职工要告状只能告国有企业。当时职工怎么也搞不明白,侵权的是合资企业,有什么理由去状告没有过错的国有企业?这就是劳动关系与劳动分离产生的劳动者困惑。

  由于用工单位为了利益,会规避劳动关系规定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就会采取劳动关系与劳动相分离、劳动管理与劳动关系相分离的办法。恰恰是这种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合谋的战术,单位相互之间各取所需,却侵蚀了劳动者的利益,合法地剥去劳动者的一层皮。所以《劳动合法法》实施5年后,修改了其中关于劳动派遣的条款,并实施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目的主要是让劳动关系明晰,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但现实中劳动用工形式变化得很快,让劳动关系变得越发模糊,甚至就不能确定劳动关系的存在,比如“互联网+”网约工的用工形式,至少目前法律没有定义平台公司和网约工之间有劳动关系。

  没有劳动关系或劳动关系很模糊,等于没有劳动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合法权益,或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比较困难。明晰劳动关系才更有利于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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