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中工网评论频道职工点题-正文
年假“跨年休”是堂生动法制课
余明辉
//www.workercn.cn2016-09-19来源: 中工网—《劳动午报》
分享到:更多

  北京市人社局在今年中秋节前夕向社会公布了2015年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北京一职工未休带薪年假,申请劳动仲裁后,用人单位被裁决额外支付两倍工资作为补偿。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代爱民介绍,按照法律规定,带薪年假可跨一个年度安排,也就是“今年不休,可以明年休。”该负责人介绍,发布十大案例旨在进一步宣传人力社保政策,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更易理解学习,提高维权意识。(9月17日《新京报》)

  因年假未休被提起劳动仲裁的,这不算新闻;因年假未休被判赔三倍支付工资的,也在大部分人的理解和可期范围,但是像北京市此次公布的这一案例这样,年假未休被判可“跨年休”的,这还是第一次。也正为这样,年假“跨年休”的新闻一出,旋即占据了众多媒体的显眼位置,为社会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课。

  殊不知,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虽然年假基本按年度安排,是法律的一般规定,也是有关方面遵照执行的普遍做法,但还有特殊规定,即“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也就是说,带薪年假可跨一个年度安排,“今年不休,可以明年休。”这虽然是特殊情况,但也是法律赋予职工或劳动者跨年休假的一项基本权利。

  此次北京公布的这一案例,凸显的不但是当地劳动部门按照规定维护劳动者的年度休假权利,同时还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强调了劳动者休假可以“跨年休”的权利。就全国各地的劳动执法力度和深度来看,无疑大大地迈进了一步,也使得相关劳动执法部门关于劳动者年休假权益执行大大地加厚,不管是对其他劳动监管部门而言,还是劳动者、用工企业等而言,这无疑都是一次很好的普法教育,为各地有关方面遵照或比照落实,树立了一个先例和正面榜样。

 

[保存]     [全文浏览]     [ ]     [打印]     [关闭]     [我要留言]     [推荐朋友]     [返回首页]
扫码关注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