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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应与雇工签订劳动合同
金备
//www.workercn.cn2016-08-25来源: 中工网—《河南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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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业转灵活就业人员王丽芬受雇于个体工商户,在北京市内一商城个体老板经营的店铺工作。去年3月,因拖欠工资一事,王丽芬要求离职,并以老板未为其缴纳社保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个体户支付她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等事项经济赔偿。因仲裁裁决未完全支持其诉求,她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审理认为,依证据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支持了王丽芬提出的个体户老板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诉求。(8月23日《劳动午报》)

  法律早有规定,无论是不是灵活就业人员,个体户都应该与雇工签订劳动合同。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规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2008年《劳动合同法》明确“……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并且规定了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一年内的二倍工资。

  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监察部门对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曾认真检查过,但对于个体工商户的检查,却有“老虎吃天”的感觉。因为个体户实在太多了,当时很多个体户声称是雇工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某市总工会到个体工商户中摸底调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确实发现雇工看重的是现钱,随时会另选工作高就,怕签订劳动合同后受合同期限约定的限制不利于跳槽。也有县级工会调研,由于个体工商户不稳定,雇工流动性大,而且又多是农民工,家里有事或庄稼收种之时说走就走,没人在乎签订劳动合同,现有的劳动监察也不会真去查处个体户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乡里的个体户更不会和雇工签订劳动合同。习以为常后,个体工商户和雇工签不签订劳动合同就没有太多人关心了。甚至很多劳动执法人员都淡漠了个体老板和雇工之间是劳动关系而不是雇佣劳务关系的法律规定。

  《劳动法》实施之时,还没有大范围推行职工社会保险。《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时,职工社会保险还没有跨区县统筹。随着围绕劳动关系形成的劳动者权益的扩大,比如高温权益、加班权益等,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而另一方面,由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社保权益的费用年年提高,也使个体工商户更加有意识地规避和雇工签订劳动合同。

  对于个体工商户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需要认真起来,可以有效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比如有的送水站由个体老板经营,在炎热的高温天气就没有给送水工高温津贴,因为送水工不知道谁是用人单位。不仅劳动执法要重视个体户与雇工的劳动合同签订,受雇于个体户的雇工也同样要重视维护自己的权益,向劳动监察举报不签订合同的情况。此外,工会也需要探索把个体工商户的雇工组织到工会中来,为他们的维权提供必要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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