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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顺金”只可倡导,不宜强扣
何勇海
//www.workercn.cn2015-10-14来源: 中工网—《河南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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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白云区石井街一家民营公司自2012年起设立孝顺金,即公司从员工月薪中扣除10%或5%作为孝顺金直接打入员工父母账户,未婚员工要拿出10%,已婚员工拿出5%作为孝顺金。招聘新员工时,员工须认同这个规定,否认将不予招录。一入职,员工就要提供父母的银行账户。为防止孝顺金“走过场”,公司安排人员定期对员工的父母(公婆)进行全员电话回访。(10月13日《广州日报》)

  企业向员工父母发放“孝顺金”,并非新鲜事物。此前,有的企业对工作表现好、工作满一定年限、有孝行的职工的父母(或公婆)给予50到100元不等的扶助;有的企业只要员工坚持日行一善,每月都会给员工父母发放一两百元“孝顺金”,替子女孝顺父母;有的企业则是在年终岁首给员工父母发放一笔“孝工资”……这些做法,是企业额外出钱替员工表孝心,让员工工作得更舒心,让员工父母更放心,也让中华民族的传统孝道得到了发扬光大。

  而广州白云区这家民营公司的做法,虽然名义上是给员工父母发放“孝顺金”,却是“羊毛出在羊身上”——直接从员工应得的工资中强制扣除,显然值得商榷。一方面,强扣员工“孝顺金”涉嫌违法。我国《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即使以孝顺父母的名义克扣员工工资,仍有违“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与“不得克扣”之规定。涉嫌违法的性质不能因愿望美好而有任何改变。

  另一方面,“一刀切”地强扣员工“孝顺金”,也显得不太人性化。是否要强扣员工“孝顺金”,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再予以区别对待。对这类员工——习惯享受父母的付出,即使参加工作有了收入,也不会给父母钱,不懂感恩父母的,可强制扣除其月薪的10%或5%,倒逼其孝敬父母;对能够自觉孝顺父母的员工,强扣“孝顺金”则多此一举;对要还房贷车贷等压力山大的员工也不宜强制,正如一些不理解的员工所说,“有钱,自然会孝顺父母”。

  企业想办法激发员工的孝顺之心,虽为培育与弘扬孝道文化,彰显孝亲美德。但这种孝道文化能否被员工从内心充分认同,考验着企业的管理智慧。若企业只是倡导员工留存“孝顺金”给父母,或许会得到员工的认可与支持。事实上却是强制性的,员工的工资员工不能做主,这便不是一种引导员工做一名孝敬父母、尊敬长辈、懂得感恩的职场人的好办法。这样的企业,或许也无法在众多企业文化中占领道德制高点,也没能体现出企业履行了社会责任。

  如果真想在企业营造孝道文化,履行社会责任,企业可在员工工资和福利待遇没有减少的情况下,每月再给员工父母发放一定的“孝顺金”。这就意味着员工实际收入增加,劳动价值提高,员工的归属感自然会大大增强,有利于增进企业的凝聚力。如此以人为本、从经济与道德两方面进行的双重激励,必定能换来企业与员工的互惠共荣。要知道,在生产力诸要素中,人是最活跃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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