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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让法治“断点”阻碍了法治畅通
金备
//www.workercn.cn2015-08-27来源: 中工网—《河南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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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57岁的李瑜,原是北京农村户籍,1991年到某财政全供的事业单位当打扫大楼卫生的“临时工”。2001年她转为城镇居民户口,2008年10月年满50岁,到了退休年龄。李瑜认为自己有16年工龄,单位应当给她补缴社会保险费,自2009年开始她打讨要社保费的官司,从仲裁到两审法院,皆因社保缴费不属于劳动争议,驳回她的请求。2011年,她依据2010年才出台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规定,“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的争议”,以单位没有给其办理养老保险造成她的损失为由,再次打官司。直到今年,高法裁定驳回单位再审的申请,李瑜最终获得17万元赔偿,官司才完结。(8月25日《劳动午报》)

  有人指出,这位女工维权成功,得益于《社会保障法》所规定的建立全民养老保险制度。我国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可以说与时俱进不断健全。然而,要让法治畅通起来,重要的是不要形成人为的法治“断点”。

  8月24日《河南工人日报》刊载了一个案例,湖南省湘潭县51岁的女工陈亚军,2014年1月驾驶无号牌的摩托车在下班途中遇车祸身亡,交警认定其无责任。但湘潭县人社局却因其无牌无证驾驶两度不予认定为工伤。而2015年1月和8月,湘潭县人民法院两度判决撤销县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湘潭县人社局不予工伤认定依据的是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00)150号文件《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复函》,以及省人社厅(2013)196号文件,两个文件均确定驾驶无牌照机动车事故伤亡者不在工伤认定范围。而法院撤消人社局不予工伤认定书的依据是2011年1月1日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只要不存在“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就是工伤认定范围。并修正了2011年以前最高法院对“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无证驾驶机动车导致伤亡的,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取消了“下班途中因无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无牌机动车发生事故导致伤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的审判规定。

  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高于下位法、法律高于行政法规,本是法治与时俱进、保持畅通必须遵循的原则,以便法治有个统一的标准,以免造成法治出现“断点”,让人感觉政出多门。但政府系统的作为似乎不尽如人意。政府是法治建设的重要操作手,不执行新法和国家规定的法律法规,只执行与新法相悖的老旧法规,如果不是懒政的话,就是权大于法的思维在作怪。特别是法律对扩展劳动者权益的新规定,到了下面若因法治“断点”阻碍了法治的畅通,就会大大伤害劳动者,模糊人们的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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