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中工网评论频道职工点题-正文
职工探亲假亟须全面落实
张贵峰
//www.workercn.cn2015-06-24来源: 中工网—《四川工人日报》
分享到:更多

  对于父母在外地的职工,国务院曾出台《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假期最长可达45天。而记者调查发现,这个于1981年出台的规定名存实亡,很多人“听都没听过”。(6月21日《新京报》)

  媒体报道称,《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名存实亡,不仅多数人没休过甚至听都没听过。这样的现实,尽管有些尴尬,但显然并不让人感到意外。因为上述三十多年前制定的规定,事实上已是一部早已滞后于社会发展、与现实严重脱节的陈旧规定。在这样的陈旧规定下,大多数职工没休过探亲假不仅完全可能,而且注定不可避免。

  因此,要想根本改变职工探亲假名存实亡的局面,笔者以为,对于上述与现实脱节的规定,须与时俱进地进行全面彻底翻修。一方面,应废止规定中一些早已不合时宜的内容,比如,废止国家固定职工这样的职工身份限制,将探亲假的适用范围扩展至所有职工,实现对所有劳动者的全覆盖;废止不必要的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条件限制;同时,将“按照标准工资发给工资”的探亲待遇,修改为“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完全相同的工资待遇”。另一方面,还应结合当前职工的现实探亲需要,与时俱进地在既有规定中新增一些内容,如在既有的父母、配偶基础上,进一步拓展丰富探亲休假所探望的亲人范围等。

  当然,鉴于2007年国务院已出台《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且该条例已覆盖所有职工,新的《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或许可以不必单独翻修,可以考虑与前者一起合并修订,如将上述针对探亲假的翻修内容,全部纳入到《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来,或者说,将现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进一步升格为一个包括职工探亲休假福利在内的更全面完整的带薪休假制度。

 

[保存]     [全文浏览]     [ ]     [打印]     [关闭]     [我要留言]     [推荐朋友]     [返回首页]

中 工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2008-2011 by www.workercn.cn.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扫码关注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