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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 锐:工会先期调解更利劳资和谐
//www.workercn.cn2014-07-31来源: 中工网—《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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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28日,北京市总工会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中院)举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联动工作的合作协议》签订仪式,双方就建立工作联系和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委托工会调解劳动争议案件机制、建立人员交流和培训机制、建立合作创新机制等内容展开合作。(7月29日本报1版)

  近年来,随着《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的相继实施,相关立法不断完善,这不仅加大了对劳动者的法律保护力度,也使得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大幅度提升。劳资双方发生纠纷后,协商不成便倾向于付诸司法、对簿公堂,导致各种类型劳动争议案件频发,呈逐年递增态势。

  通过诉讼解决争议,虽然能得到最终的公平正义,但是诉讼程序时常要经过鉴定、公告、送达、开庭等繁琐环节,耗费时间较长,双方也需要承担本不必要的诉讼成本,同时,激烈的庭审对抗也容易让双方矛盾难以修复,甚至激化。

  因此,在诉讼之外探索解决纠纷的其他方式,既是法院司法为民的应有之义,更是包括工会在内所有社会组织的应有担当。本次北京市总工会与二中院签订协议,加强劳动争议调解联动,其本质正在于通过诉讼与调解有效对接,完善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

  双方联动将起到优势互补、一加一大于二的良好效果。法院可以充分借助工会的调解优势和丰富经验提高调解的成功率,同时,由代表职工利益的工会出面做调解工作能够增强劳动者的归属感和认同感,促成各方信任,有利于争议的尽快解决。

  而工会可以充分借助法院的专业优势和法律权威增强调解的有效性。根据协议,二中院将选任优秀法官对工会调解进行业务指导,这将为工会提供坚强的法律保障后盾。更重要的是,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增加了确认调解协议案件,为调解机构所做出调解协议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支撑。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出具的司法确认裁定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此外,工会与法院还将在工作联系和信息共享、人员交流和培训、建立合作创新机制等方面深入合作;对重大、疑难及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及时研讨;定期汇总、交换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材料。如此互通有无的长效机制,势必能为双方分别打造出一支既专业又全面的劳动纠纷解决人才队伍。而对接机制更是充分体现了劳资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在提高案件自动履行率方面也有明显优势,更将有利于构建和谐劳资关系,有效消除劳动纠纷隐患。

  可见,无论站在哪个角度看来,工会与法院的本次联动都值得各方期待。我们期待本次联动能够尽快展现制度优势,力促劳资和谐,充分发挥示范效应,更期待该项联动合作能够早日普及到各级工会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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