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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备:有了执法“规矩”让人有了盼头
//www.workercn.cn2014-02-13来源: 中工网—《河南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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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河南省总工会要求各级工会学习、宣传、贯彻落实这个《规定》,要以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相关规定等为重点,督促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切实遵守《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各项规定。

    劳动行政部门出台《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也就有了执法的具体标准,让新修订的并已经实行的《劳动合同法》可以“落地”。其实,原《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工也有相应的规定,比如劳务接收岗位的临时性、辅助性、可替代性的“三性”原则,劳动分配的同工同酬原则。只是没有针对性的解释,也就没人去执法了,没有执法的法律条款,就像墙上画的老虎中看不中用。

    实际生活中,有相当一部分劳务工长时间遭受到不公正的对待。就在今年1月,笔者收到卢氏县烟草公司职工的一封电子邮件,他们是在公司工作了20多年的劳务工。职工称:“从1988年到2014年,从当年的20岁左右的小青年变为现在的两鬓白发的中年人,为烟草公司兢兢业业工作了26年,从最初的‘临时工’到2008年被逼无奈转为劳务工。为了同工同酬,我们要求劳动仲裁,赢了后却没人执行;上访多年,但(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决。这期间的心酸经历都无法用语言表达。比我们进公司晚得多的人,所拿的工资待遇是我们的3倍还要多,就因为他们是正式工。从参加工作一直到现在,我们也没享受过所谓的公积金。我们退休后,退休金最多每月1300元,而正式工退休金每月是5000元左右。我们粗略地计算了一下,一个正式职工每年工资及福利是12万元还要多,一个劳务工每年的工资及福利是4万元左右,而且劳务工在生产的最前线,干的是最累最辛苦的工作。”

    去年7月1日实行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曾让很多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工兴奋了好一段时间,但半年过去,发现一切如故,劳务工没有改变同工不同酬的命运,年终奖基本没有劳务工的份儿。的确,大量使用劳务工给用工单位带来巨大利益,但这种利益是以践踏公平正义才实现的。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出台和实行,总算让劳务派遣工有了盼头,毕竟,《规定》像把公正之剑悬在了企业的头上。笔者以为,《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有两个亮点,一个是用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还有一个是“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因为有了这两个条款规定,会减少用工单位规避法律的行为,因为已有企业正打算把劳务工统统转为外包工的身份。

    虽然有了执法的“规矩”,但未必就有执法必严的效果。纵观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的用工单位,主要是集中在国有大企业,或部分效益好、有实力的私营、外资企业。这些企业对政府形成相当的影响。触动这些企业的利益,会遭到企业本能的抵抗。因此,即使有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利剑,即便为了公平正义,执法部门也未必有“壮士断腕”的决心。所以,需要《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实行后,有人及时提醒执法部门照章执法,首先就是要保障劳务工与在编合同工同工同酬,以及搞清楚与劳动报酬相联系的福利问题。

    严格执法,不仅需要劳务工群体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需要劳动者的代言人工会干部认真研读《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督促政府严格执法,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监督用工单位守法,还给职工真正的体面劳动和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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