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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快评:“消失的存款”该问责谁?
舒年
//www.workercn.cn2015-01-25来源: 中工网—《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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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月,一上市公司发布公告称,其在银行的3.5亿元存款存在异常情况,并报请公安机关介入。这是时隔3个月来,该上市公司再次发现存款出现异常。近一两年,我国多次发生储户大额存款不翼而飞事件,杭州一城市商业银行甚至曾发生42户储户9500余万元存款消失情况。

  我国居民的储蓄率是世界最高的,存款往往是家庭主要的资产形式之一,截止到去年11月,全国金融机构各项存款余额高达116万亿元,而在2013年年底时,全国居民存款就已经高达46万亿元。存款失踪虽然是概率极低的黑天鹅事件,但一旦发生,对于居民的损失是难以想象的。

  从公安机关通报的案情来看,造成存款消失的原因一般分三种。一种是钱“压根就没存上”,极个别保险和理财销售人员与柜员串通,储户存钱归来细看,发现手里的存单其实是保单或理财产品,另一种则是不法分子与银行“内鬼”串通,将储户存款转移,第三种则是银行称储户存款被“李鬼”冒领。

  根据央行在《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中的第三条明文规定,“国家宪法保护个人合法储蓄存款的所有权不受侵犯”。但在现实中,存款消失后即便破案,储户往往也面临索赔难的困局。银行往往会把责任推卸给工作人员个人,或者把责任推卸给储户,认为储户泄露了自己的信息,如果想索赔,只能由储户举证。但对于储户而言,举证银行存在管理疏漏,却绝非易事。

  存款丢失如何举证,如何处罚银行,在现行的法律法规处于“盲区”。如果不能尽快立法明确商业银行在储蓄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的举证责任,对类似案件应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由银行自证没有过失,以及举证证明存款人通过合法的授权支取存款,则对储户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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