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中工网评论频道工人日报评论库-正文
大众话题:废除嫖宿幼女罪,民意推动法律前行
//www.workercn.cn2013-12-10来源: 中工网—《工人日报》
分享到:更多

    在12月7日召开的防范性侵幼女研讨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孙晓梅提到:其从2010年开始持续提出取消嫖宿幼女罪的建议,已于今年7月收到最高法院的答复,最高法院明确表态:完全赞成废除嫖宿幼女罪,认为以嫖宿幼女罪定罪量刑,虽然对被告人进行了处罚,但也认可了幼女“卖淫女”的身份,这一标签是对幼女的极大侮辱。最高法院希望能与社会各界共同推动全国人大法工委尽快立项废除该罪名,如果一段时间内该罪名依然未被废除,最高法院会进一步规范该罪的适用。(见12月8日《北京晚报》)

    自1997年修订的《刑法》添加了嫖宿幼女罪,争议就一直不断,而近年来,随着一些人被以嫖宿幼女罪惩处,舆论对此质疑愈加强烈,认为嫖宿幼女罪成了一些人减轻罪责的保护伞,是“恶法”,要求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

    奸淫幼女罪的最高刑为死刑,是对幼女的保护。相形之下,嫖宿幼女罪的最高刑为有期徒刑15年,对幼女的保护力度更弱,保护层级更低。实际上,已经判决的不少嫖宿幼女案例中都掺杂着金钱引诱、威胁、强迫等情节,即便没有今年10月24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按照既有的法律和相关解释,上述情节也符合奸淫幼女罪的特征。但令人遗憾的是,上述情节往往被忽视,有关“嫖资”给付的内容却屡屡成为案件定性的关键,亵渎了司法的公平公正。

    嫖宿幼女罪让幼女从受害人变成了“失足女”,这是一种莫大的侮辱和伤害。从司法实践看,嫖宿幼女罪的设立不仅没有有效遏制有关针对幼女的性犯罪行为,反而助长了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纵容了引诱、强迫幼女卖淫或以嫖宿为名奸淫幼女的犯罪行为。

    给予幼女更苛刻的法律保护,符合国际司法惯例,也符合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趋势。废除嫖宿幼女罪很有必要,及时让对幼女的保护回归法律的本真。而要做到这一点,现在的靠司法部门架空法律、冻结法律、压缩法律适用空间,毕竟是权宜之计,根本上说,应该由立法部门尽快对法律作出调整,如此,才名正言顺,符合法治精神。

 

[保存]     [全文浏览]     [ ]     [打印]     [关闭]     [我要留言]     [推荐朋友]     [返回首页]

中 工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2008-2011 by www.workercn.cn.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