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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员工不再为被迫加班烦恼
//www.workercn.cn2014-05-21来源: 中工网—《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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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必要加强相关法律的执行,而不是任其挂在墙上、停留在纸面上;对于一些“引诱”加班行为,比如给予敬业奖等,应叫停;对于通过加班规避最低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缴存等行为,应坚决处理;对加班引起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部门不妨采取证据倒置原则,客观上限制用人单位强迫员工加班的冲动。

    据《中国青年报》5月19日报道,上个月,网上出现一则“法国规定,下班后公司给员工打电话违法”的新闻。调查发现,这是法国两家工会与雇主协会签订的一份《谅解备忘录》中的要求。根据该项要求,法国公司将不允许在非工作时间向员工发送邮件和打电话。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近年来,在一些专业公司的调查报告中,加班已经成为中国公司很常见的现象。加班压力成为职场新困扰。

    对于用人单位的加班要求,不少员工颇为烦恼:不同意加班,可能受到单位的责难,担心影响自己的职业生涯;同意加班,又实在不愿意放弃宝贵的休闲时间。网上热炒法国加班规定,不过是中国员工反感、抵触加班的一种反映。

    加班挥之不去,原因比较复杂。其一,不少用人单位把加班作为完成订单、完成季节性工作任务的主要方式,尤其是一些小型企业接单不容易,时间紧任务重,加班成为企业获取利润的主要方式;其二,从维护员工权益而言,加班多的企业和行业,普遍存在一个现象是工会组织的组建不理想;其三,从执法力度而言,一些地方的监管部门对于违法的加班问题重视不够,监管不严。

    其实,加班分两种情况:一种加班行为得到了工会的同意或者取得劳动者的谅解,并且按照规定支付了工人加班费,再者时间不长次数不多,多数劳动者还是能够接受的,这种加班被认为是自愿加班;另一种加班行为是用人单位单方面强加给员工的,事先不与员工商量、没有取得工会的同意,而且加班费发放也不规范,这种加班被称为被迫加班。

    员工反感加班,反感的是被迫加班行为。这种加班背后多有用人单位的“小九九”:比如,一些用人单位通过压低标准工资,而加大加班工资的分量,以此引诱员工加班;比如,一些用人单位将年终奖金、评先等荣誉性待遇与加班挂钩,让一些员工不得不加班,等等。

    频繁加班、长时间加班的危害突出。它侵害了员工的劳动自主权,导致员工休闲时间被侵占;它损害了员工的休息权,一定程度上危害到员工的身体健康,甚至导致“过劳死”等现象的发生;它侵蚀了正常工作期间的工作效率,在一些加班频繁的企业,正常工作时间的工作效率普遍不高;它违反了劳动法规,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

    加班问题关联着员工的权益保护。让员工不再为加班而烦恼,有必要对用人单位的加班行为进行进一步规范。目前,我国的劳动法律将加班行为的决定权主要赋予了用人单位,虽然规定了须先取得工会的同意和员工的认可,但实际执行并不理想,因此有必要加强相关法律的执行,而不是任其挂在墙上、停留在纸面上;对于一些“引诱”加班行为,比如给予敬业奖等,应叫停;对于通过加班规避最低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缴存等行为,应坚决处理;对加班引起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部门不妨采取证据倒置原则,客观上限制用人单位强迫员工加班的冲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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