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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工人日报》报道了连日来备受舆论关注的云南省4家电信运营商因抱团垄断被罚千万元的事件。针对该省通信管理局涉嫌违反《反垄断法》成为垄断“推手”问题,涉事的省通信管理局政策法规处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解释说:“我们没吃透《反垄断法》,不是有意违反和滥用行政权力。”这位负责人还说:“以前我们主要是依据《中国电信条例》进行监管。2010年《反垄断法》刚实施了一年,是我们对《反垄断法》学习得不够深入才出现这样的问题。”他进而表示,今后监管人员会加强对《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应该说,作为一级政府部门,要求所属监管人员今后加强对《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从而提高依法行政能力,这样的表态当然很好,因为公务人员学法知法确实必要。但作为电信运营商的直接主管部门,作为在上述反垄断事件中直接的垄断“推手”,云南省通信管理局已经涉嫌行政违法,且其违法行政时间长达几年之久,问题不可谓不严重,由于垄断而给当地电信消费者造成的侵害和损失也难以估量。对此,轻飘飘的一句诸如“没吃透《反垄断法》”、“学习得不够深入”,难道能成为行政违法的理由?难道就能搪塞过关?
长期以来,许多地方的电信运营商时常因为经营中的垄断行为而备受诟病。发生在云南省的这起垄断事件之所以引发舆论广泛关注,不仅仅是当地4大运营商抱团实施了垄断行为,更为主要的原因,是运营商的直接监管部门公然滥用行政权力,亲自出面充当了垄断的“推手”。也就是说,原本通信管理局就是专司监管运营商以防止其有违法或不当行为的,其监管目的就在于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然而,不幸的是,在过去的几年中,上述通信管理局竟然充当了运营商垄断经营的组织者和保护者因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角色。这是严重的行政错位和越位,是典型的违法乱作为,直接损害了市场秩序和政府机关公信力。
事实上,《反垄断法》中对于行政机关不得滥用权力助推垄断的规定十分明确。比如,第8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第36条“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的规定等,都易学易懂,根本不存在任何歧义,更不存在难以“吃透”的问题。作为省一级的行业监管部门,公然违法组织电信运营商达成价格垄断协议,排除和限制相关市场竞争,且实施违法行为长达几年之久,难道几年时间都“吃透”不了一部《反垄断法》?这背后及其间是否隐藏着明知违法而故意为之的利益因素?
违法必究责。对于一个法治政府而言,违法行政是要付出代价的,是要承担法定责任的,这一点,无论是对涉事行政部门还是对有关负责人和行政工作人员而言,都不能例外。对此,相关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这也同样是无需加强学习就能知晓的。
所以,面对如此严重的垄断事件,仅仅对运营商作出处罚远远不够,仅仅要求充当垄断“推手”的行业监管部门自行整改也不够。有关方面是否该彻查之,严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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