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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工时评:农村“沉睡的资本”如何活起来?
赵剑影
//www.workercn.cn2015-02-28来源: 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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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正从高速增长转向中高速增长,如何在经济增速放缓背景下继续强化农业基础地位、促进农民持续增收,是必须破解的一个重大课题。从2004年到2015年连续十二个中央一号文件都着力关注“三农”问题,我国对“三农”投入方面是前所未有的,改革力度也空前。

  “三农”问题改革的目的在于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明晰产权归属,完善各项权能,激活农村各类生产要素潜能,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营新机制。在现阶段,农村集体产权归属不清晰、权责不明确等问题也比较突出。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差距扩大的趋势并没有得到遏制,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还不小,城乡公共服务水平悬殊仍然存在。然而,怎样才能盘活农村“沉睡的资本”呢?

  生产要素市场二元性是我国特有的现象,作为要素市场两大主体的城市和农村之间相互独立,缺乏联系的深度和广度。从理论上说,要从根本上推动二元经济结构转变,就必须提高“传统农业部门”的生产力水平,缩小两部门生产力水平的差距。从狭义上看,农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取决于劳动、生产资料的投入。从广义的角度看,农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取决于资本、土地、劳动、技术、信息等生产要素的投入,两部门生产要素的投入是生产要素市场的分配机制所决定的。城市的工业化水平高,分工发达,专业化组织规范,经济主体之间的交易频繁,对各类生产要素需求大,这就使得城市的金融市场、技术市场、信息市场、劳动力市场、房地产市场、产权市场比较发达。相反,农村的商品化和市场化水平比较低,生产要素的交易需求小,这就导致农村的金融市场、劳动力市场、土地市场和信息市场欠发达。

  事实上,对于如何建立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方政府在操作层面上并没有理顺。出现这种局面与二元结构下形成的生产要素配置机制有很大关系。特别是土地收益、金融资源等关键性生产要素,在二元结构体制的惯性作用下,仍然大量由农村流向城市,并且在很大程度上抵消了国家为统筹城乡发展所做出的努力。这说明“三农”发展不仅要引导关键资本要素流向农村,还要盘活农村沉睡资本,要敢在生产要素配置机制上狠下功夫。

  尽管很多人都指出通过股权设置的农村集体产权改革,使农民获得集体资产升值收益,是增加农民收入的合理性途径之一。但这是一项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改革。“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涉及的利益主体非常复杂。”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韩俊表示,“整个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中央确立了'三条底线',就是公有制性质不能改变、耕地红线不能破、农民权益不能受损。现在的改革基本遵循是要落实土地的集体所有权,产权主体要界定清楚,在落实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需要稳定农民对土地的承包权。在这个基础上,放活农村土地的经营权,流转农村土地的经营权。”集体资产包括土地、林权等资源性资产、物业厂房等经营性资产,以及办公楼道路等非经营性资产。众所周知,中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早在八年以前便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但是在全国多数地方,除农地、宅基地、林权外,其余资产尚未量化确权。广泛地存在资产不清、产权不清等问题。

  从法律上来说,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这个集体是以户籍单位所形成的共同体。由于法律所保障的土地经济利益的存在,共同体具有了相对封闭的性质。

  集体资产搞股份合作自上世纪80年代末起,上海、广东、浙江等地就有实践。最主要的做法即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农民以股份方式持有集体资产。但随着发展,实际操作中,在传统集体所有制度下,所有权被虚置,“谁”真正拥有集体资产,是不明晰的。集体资产对于集体成员来说,看上去“人人有”实际“人人无”。集体资产处分权事实上掌握在“集体领导人”手里,也由此催生了大量社会矛盾。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部长叶兴庆指出,要对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赋权,应该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集体产权改革应该相应启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韩俊也认为,能否摸清家底;搞清楚成员资格,确定股权;以及明确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方式是解决好“三农”问题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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