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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工时评:唯有法治化的集体协商通往和谐劳动关系
——工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协调劳动关系成就系列评论之三
本网特约评论员 范之清 //www.workercn.cn2014-12-11来源: 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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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关系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自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首次提出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以来,党和国家越来越重视和谐劳动关系,特别是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新型劳动关系提供了指引和方向。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回顾30年改革开放历程,无法否认,基本稳定的劳动关系为我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提供了最基础的保障。但应清醒地看到,我国劳动力市场化之后,在一些领域,政府的退出并没有伴随市场机制自我调节的完善,很长时期内,基本的劳动标准不够完善、合理的工资增长机制没有建立,居民收入差距越来越大。审视当前的劳动关系及协调劳动关系机制,我们无法忽视在局部地区和领域日趋紧张的劳动关系、日益尖锐的劳资对抗和不断发生的劳动纠纷群体性事件,也不能回避相关劳动法律长期得不到严格执行、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效率较低和法律救济成本高昂等诸多问题。用改革的方法解决发展中的问题,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必须找到实现的路径。

  和谐的劳动关系需要兼顾公平和效率,一方面应使企业内部劳资双方利益始终保持相对平衡;另一方面应使企业更具竞争力。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这就意味着协调劳动关系、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必须用市场的办法进行。对于劳动双方而言,市场最好的办法就是讨价还价,而兼具公平和效率的讨价还价的前提是交易双方势均力敌。大量的理论和实践证明,资方越来越强,劳方越来越弱,特别是随着经济全球化不断加深,资本在国家间的流动越来越自由,通过在全球范围内攫取资源雇佣廉价劳动力,资本累积的速度将越来越快,劳资双方的实力差距也将越来越大,期望单个劳动者与资本进行公平交易在很大程度上越来越不可能完成。要想实现劳动关系公平和效率,唯有劳动者组织起来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这也是现代工业化国家毫无例外地纷纷走上劳资集体谈判的重要原因。

  于我国而言,开展集体协商、建立集体协商制度还是直面当下劳动关系现实问题、推进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选择。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批转《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两份文件同时提出完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并非偶然。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近十年来,全国居民收入基尼系数始终处于高位运行,2008年达到峰值0.491,其后几年虽略有降低,但仍未能改变居民收入差距过大的现状。这一状况反映在劳动关系领域就是与工资有关的群体性劳动纠纷数量不断上升,企业内部劳资利益的结构性失衡。很多劳动关系领域积累下来的问题已非简单地设立最低工资标准或者凭借一些常规调节手段,如给予低收入者补助、处罚违法者等能够解决,就如一辆货车,随着负载越来越重,行驶惯性会越来越大,如果载重分配不均,失衡的风险就越来越高,此时只是给货车加油解决不了问题,合理的办法就是不断调整货物的分布使其逐步恢复或达到平衡,这样货车才能走得稳走得长。劳动关系也是如此,随着企业不断发展,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需要有及时调整的平台和机会,调整结构不能靠行政命令,不能靠企业主恩赐,只能依靠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依法开展集体协商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必由之路,没有法治护航的集体协商很难有效发挥其对协调劳动关系的基础性作用。目前,提高集体协商法治化水平是集体协商实践亟待解决的问题,必须尽快将集体协商各个环节纳入法治轨道,使劳资双方和第三方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制和指引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为此应当尽快完善集体协商相关法律,规范劳动关系双方集体协商行为,引导劳动关系各方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处理集体性劳资纠纷。同时也应建立高效管用的执法机制,严格执法、加强监督,发挥工会、企业代表组织等社团组织监督引导作用,特别是要建立专门的集体协商协商纠纷处理机制,为集体协商双方提供必要的法律救济。

  我们信仰法治的力量。因为唯有法治才能为集体协商各方带来理性和信任,唯有法治才能为集体协商的带来规则和秩序,也唯有法治化的集体协商才能通向和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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