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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信息共享不能设壁垒

——“提升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系列评论(下)

来源:经济日报
2021-07-20 07:45

原标题:信用信息共享不能设壁垒(主题)

——“提升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系列评论(下)(副题)

近期,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深入开展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的通知》,要求着力完善融资服务和配套机制,尤其是要加快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

众所周知,信用信息对于借款人来说至关重要,因为它直接影响三件事:借款人能否借到钱、能借到多少钱、能以什么样的价格借到钱。

因此,不论大中型企业还是小微企业,其自身的信用信息如果能被金融机构充分掌握,那么无疑将大幅提升其融资便利度。

但需要注意的是,相较于大中型企业,小微企业更加急迫地需要信用信息。究其原因,一方面,大中型企业往往有充足的抵押物、质押物来增加信用,如个人房产、厂房、上市公司股票等;另一方面,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往往更加规范,财务报表合规明晰,且大多经过了市场的长期淬炼,金融机构认为其出现违约的风险较低,更愿意向其放款。

反观小微企业,一方面,自身缺乏足额的抵押物、质押物,很多都是初创型企业、轻资产企业;另一方面,自身经营尚在起步期,各项管理仍有待规范,金融机构甚至不能确定其是否能熬过“三年生死期”,放款时自然会有诸多顾虑。

此时,信用信息的重要性便凸显出来。实际上,针对小微企业抵质押物不足问题,监管层早已多次发文,要求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用贷款支持力度。但发放信用贷款的前提是金融机构拥有该企业足够的信用信息,信息从哪里来?多部门共享便成为必然。

值得肯定的是,经过近几年的积极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以浙江省为例,浙江银保监局已联合省发改委、省大数据局等部门,积极建设“浙江省金融综合服务平台”,该平台通过数据服务模式,目前已与市场监督、法院、税务、公安、环保等54个省级部门实现了数据共享对接。

通过信用数据共享,银行能够更准确、更全面地获取、运用有效信息,进而实现在线、智能审批授信,有效缓解了银企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让银行更加“敢贷”“能贷”。

下一步,各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应继续形成合力,加强与工信、科技、市场监管、税务、海关等部门沟通协作,推动相关数据通过地方征信平台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共享,鼓励建立优质中小微企业信息库。

此外,笔者在调研采访时发现,全国仍有部分地区存在较严重的“设壁垒”行为,个别部门、企业出于自身利益考量不愿共享信息,或即便共享也要“收费”,将自己掌握的信息变成了做生意的资本。笔者认为,接下来,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等特殊信息无法共享之外,其余能够便利企业融资的信用信息应逐步、有序开放,切莫因一己之私损害社会效益。(子渲)

责任编辑:宋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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