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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问题通报”也是一种营商环境

来源:齐鲁晚报
2021-05-13 14:01

原标题:“典型问题通报”也是一种营商环境

近日,中共青岛市纪委、青岛市监察委员会联合发文,对市北区司法局原副局长潘广成故意刁难企业等三起损害营商环境典型问题予以通报。

在政商交往和服务企业的过程中,当地个别党员干部做出了违法乱纪、有损营商环境的事——有的对前来办事的企业故意刁难,在审核企业提报的法律材料时恶语相向、无故拖延;有的滥用职权,擅自变更企业审核、检查方式,“帮助”企业骗取专项补助资金;有的利用工作便利,向辖区企业索要所谓的办公经费与感谢费。故意刁难、以权谋私、吃拿卡要,违法乱纪的具体形式虽有所不同,但无一不是对当地营商环境的破坏。对此,纪检监察机关当然不能袖手旁观。及时介入,对涉事人员严加查处并予以曝光,不仅是监督执纪的一项“规定动作”,也是对“后来者”们的一次必要警示。

作为一个对标深圳上海的现代城市,青岛近年来一直致力于优化当地的营商环境。也正因如此,在《中共青岛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2021年工作要点》中,该市明确提出,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是对投资者、创业者最大的感召,是深层次“搞活”青岛的关键,并因此将“实施打造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改革突破行动”作为本年度改革工作的十大主攻方向之一。在这一背景下,青岛市纪检监察机关积极作为,更富针对性地强化执纪监督,对损害当地营商环境典型问题予以通报,实在是一件情理之中的事。

作为呵护营商环境的一种手段,对损害营商环境典型问题通报的做法无疑是值得肯定的。但是,要想让这一手段更好地发挥作用,至少还得做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方面,纪检监察机关发布通报之后,司法部门要及时跟进。在从党纪政纪角度对涉事人员严肃问责的同时,对相关违法犯罪行为还要坚决追究法律责任,既不能在监督执纪上打折扣,更不能以纪律处罚代替法律制裁。只有这样,损害营商环境典型问题通报才会表现出应有的威严与震慑力。

另一方面,要在不断优化政务流程与政商沟通的同时,建立便利、畅通的渠道,来受理有关营商环境的投诉和举报。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和查处回应制度,畅通便民服务专线、政务服务平台、信访等渠道,对投诉举报应当及时受理、直接查办或者按责转办、限时办结、跟踪督办,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依法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这方面的工作做好了,各种损害营商环境的人和事就会更及时更彻底地浮出水面、得到查处,损害营商环境典型问题通报就会因此而成为一种常态化的营商环境治理机制。

为此,抱负远大的青岛应该积极作为,大胆探索,让营商环境典型问题通报成为营商环境的一个部分。(王学钧)

责任编辑:宋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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